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邢芝凡分析说,如果双方是服务或其他综合性法律关系,扮演者和公司属于平等的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如果一方出现违约,另一方可以基于签订的合同向对方进行索赔,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求偿。
王振华说,若“中之人”与运营方存在劳动关系,可以视作普通劳动者,基于在劳动时间、工作强度、工作环境等方面产生的争议提请劳动仲裁后起诉运营方。伴随虚拟主播商业价值的攀升,“中之人”个人收入的提级合情合理。当虚拟偶像运营涉及的收益规模较大,鉴于“中之人”对该收益产生的贡献和影响,建议双方以平等主体的身份签订合作协议。
“运营方需要通过详细专业的协议明确约定公司与‘中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设定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以及依法承担起基本的劳动保障责任,公平公正开展合作。”乔木说,运营方对于不诚信或不负责任的员工确立负面反馈机制的同时,也要检视自身,避免对员工存在过分的压榨,否则一旦“中之人”拒绝合作,即便通过诉讼追究其违约责任等,也无法强迫其在屏幕前“配合演出”。
虚拟主播应当依法纳税
遵从真人主播行为规范
今年2月,B站电竞旗下某虚拟主播形象被指涉嫌抄袭另一虚拟主播的面部形象。最后承担形象设计的画师发布道歉声明,承认“过度借鉴”其面部的眼睛部分,并表示愿意承担应有责任。对此,B站对虚拟主播艺人经纪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罚。
今年5月,某虚拟主播发布视频《关于我消失了半年其实是被拐卖了这件事》引发广泛讨论。之后该虚拟主播所属社团发布辟谣声明称,“经过警方的查证,该内容不属实”。其账号也被平台永久封禁。
当下,涉及虚拟主播、虚拟偶像的法律问题正在越来越多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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