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的持续性
科举制度自创建以来,不断在改进、完善之中。可以说,科举制度的建设在1300年间从未间断,即使在废除科举前的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清廷为改革考试科目,还特开经济特科,以破格求才。科举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公平公正,但几乎与科举制度同时诞生,违背公平竞争的各种舞弊取巧行为就出现了。因此,防止舞弊从一开始就是科举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仅以此为例,看看历朝在这一点上持续不断的努力。唐代实行科举之初,还保留有公荐制度,因此造成考场请托盛行。长庆元年(821年),礼部侍郎钱徽掌贡举,接受请托,引起不满,穆宗下令“覆试”,结果已录取的14个官员子弟有11人被黜落,由此开创了榜后覆试制度。会昌三年(843年),礼部尚书王起权知贡举,提出“凡有亲戚在朝者,不得应举”,以限制公卿子弟入仕。宋代为保证公平取士,废除了“公荐”及“公卷”制度,“一切以程文为去留”(陆游:《老学庵笔记》卷5)。同时严格了考场纪律,严格了贡院管理,考生入场前要进行搜检,以防夹带文字资料入场。后又做了技术性改进,如淳化三年(992年)开始实行“糊名考校”,即将试卷封印糊名。真宗时,始行誊录制度,即将考生试卷誊录后再送考官评阅。此外,早在雍熙二年(985年)即设立了亲属回避的“别头试”制度,即考官与应举之人有姻亲者,令设考场别试。金朝在考生入场搜检环节非常严格,以至有人指责“解发袒衣,索及耳鼻”,非“待士之礼”。故金世宗大定年间行“沐衣更衣之法”,令考生入场前先沐浴,“官置衣为之更之,既可防滥,且不亏礼”(《金史·选举一》)。明代防弊制度更为严密,除专设监试御史,以及弥封、誊录、对读、监门、搜检等专管官员外,还令考生入场后每人单独一号舍,由号军看守,发现有挟带舞弊者,“于场前枷号一月,满日问罪革为民”(万历《明会典》卷77《礼部·科举》)。清代对考生入场时的穿戴及携带文具等有严格规定,甚至所带糕饼饽饽都要切开查看。此外,为保证公平取士,清代创设了许多新的规定,如审音制度、搜落卷制度、覆试制度、回避制度等。审音制度是在童生试中,为防止考生冒籍跨考而采取的一项措施,即考生入场前先核对口音,确认为本州县人,方准入场。可见在科举制度的建设中,历代对公平取士的努力一直没有停止过。
制度建设的规范性
科举制度的发展,也是其本身不断规范化的过程。唐玄宗时,科举主管部门由吏部改为礼部,标志着科举考试机构完全从官员铨选机构中脱离出来,取得相对的独立性,这是科举制度向规范化发展迈进的重要一步。历经宋元,自明代始,科举制度的发展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即各级考试的规范化,这也是科举制度成熟的标志。如明代规定,子、卯、午、酉年乡试,丑、辰、未、戌年会试;乡试在八月,会试在二月;乡会试各考三场,分别于初九日、十二日、十五日进行;考前一日入场,后一日出场;乡会试三场试题范围形式相同,且有明确规定,届时主持者照章办事即可。清沿明制,只是会试时间改为三月,三场试题略有变化。而清代在规范性的管理上更进一步。如乡试主考官一律由京官派出,且必须是进士出身。为保证主考官的文化素质,雍正朝开始推行“考差”制度,即对有资格任主考的官员进行考试选拔,称“考试试差”,简称“考差”。凡任乡试正副主考者,均按省份之远近颁发路费,且规定起程的时间。各省乡试试卷一律官办,均以官尺长一尺、宽四寸为标准,每本卷价定为一钱二分,全国划一。乡试揭晓,大省于九月十五日内,中省于九月十日内,小省于九月五日内。榜后鹿鸣宴,均在各省布政司设宴。乡试结束后,各省主考例应将考试情况上奏折汇报,称“试竣折”。清代对“试竣折”中应汇报的内容也有明确规定。如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为督促各省主考认真搜落卷,特补充规定,“各房落卷,令主考照例尽数搜阅,有无取中,于奏报试竣折内声明”(《清高宗实录》卷815,乾隆三十三年七月辛亥)。各省举子进京会试,均按路程远近发给盘费,时称“公车银两”。乡会试放榜后十日,均发还落卷,令落第者领回阅看,以示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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