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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研讨:东亚经济区域整合与挑战
http://www.CRNTT.com   2022-09-27 00:48:05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肖梦黎分享了有关平台治理范式转换的看法。她指出,平台的治理难点在于如何联结治理要素与治理范式。在平台治理之初,反应灵敏且成本较低的自我规制占据着主要位置。但在市场化的环境中,单纯的自我规制易滋生诸多问题乃至劳动者的生存性危机,因此政府监管成为了不可避免的进一步选择。从主张减缓平台责任的美国避风港原则到力在狙击科技巨头的欧盟数字守门人理论以及中国对于互联网平台的主体责任表述,现有监管体系已逐渐从尊重平台的技术中立转而到要求平台压实主体责任,对于平台事前、事中应承担义务的要求强度越来越严苛。安全优先、发展优先亦或二者均衡都是各国各地区平台治理模式选择的重要考量。肖梦黎认为,未来数字平台规制或将朝着特别化、前置化、动态化的新方向发展,而不同地区的平台治理方式选择也可能会在短期内发生很大变化。

  同济大学法学院讲师陈吉栋围绕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与中日创新合作提出了几点思考。数据主要区分为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公共数据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在履职过程中收集和积累的数据,非公共数据主要涉及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数据要素市场虽是个宏大的课题,但在实践中主要涉及到公共数据的开放与授权运营问题。陈吉栋提到,上海数据交易所是全国第一家提出“不合规不交易不挂牌”。在他看来,合规是数据交易所场内交易的立身之本。合规意味着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和数据安全合规,两者均满足之后方可进行交易。相比中国,日本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方面走在更前沿。日本与欧盟签订了数据跨境互认的相关协议,而中国也公布了数据跨境安全审查办法,陈吉栋认为对此还需要更深入的研究和实践。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博士赵泽睿梳理分析了中日美数字经济政策与数据安全争议。数字经济发展的失衡特征决定了中国与日本的数据风险治理将会影响亚洲未来的数字经济发展,而亚洲与美国的数据风险治理则会关系到全球数字经济的未来格局。面对数字经济中的数据风险问题,中国的治理政策创设了开放企业风险决策的双循环机制,日本的治理政策则设立了协调多元主体共同进行风险决策的独立机构,美国的治理政策则贯穿了以信息披露鼓励企业自治。中、日、美三国的数据风险治理政策背后均体现了一种在多方风险利益相关者之间构建风险沟通机制的基本理念。但三个国家具体的风险沟通机制有较大差异,这将会给数字经济的区域性合作与全球性发展带来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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