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被告公司未经楼某某同意,利用深度合成技术使用其肖像制作了伪造视频,依法应认定为构成对楼某某肖像权的侵害。法院判决被告向楼某某赔礼道歉幷赔偿损失5000元。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如何判断深度合成技术侵犯肖像权
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以深度学习、虚拟现实为代表的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的技术,包括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脸操控等图像、视频内容中人脸等生物特征进行生成或者编辑的技术。
“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主要是指利用人工智能合成内容技术深度伪造他人肖像的行为,即通过人工智能技术,以数字化方式创建或者修改图片、影像等内容,将某人的肖像换成他人的肖像,幷在此基础上形成高度逼真且难以甄别的图像、视频等。结合一般肖像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可知,以人工智能合成内容技术深度伪造形态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具体构成要件应为:1.自然人对特定肖像享有肖像权;2.行为人未经同意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权利人的肖像进行篡改、伪造和自动生成等产生逼真且难以甄别效果。
首先,在认定深度合成技术是否侵犯了某人肖像权时,无论其在深度合成技术中被使用的是面部形象还是身体形象,是局部形象还是整体形象,均应以可被识别性标准作为认定该形象是否为特定主体肖像的核心标准,当某一身体形象能够被识别为特定自然人所属时,便符合了肖像的可被识别标准;其次,对已公开特别是为公众所熟知的影像,从社会一般普通人的视角,能够通过视频中属于原有视频素材的未被修改的相应的场景和细节识别出身体形象的所有人,该身体形象因符合可被识别标准而能够被认定为特定主体的肖像,身体形象的所有人对“深度伪造”视频中的身体形象享有肖像权;最后,对此前未公开且不为社会公众所知的影像,只要权利人穷尽所有识别手段,能够证明自己系该身体形象的所有人,即使一般人未将该形象与形象所有人建立联系,仍应肯定其对该形象享有肖像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