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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换脸”:好玩儿,也好惹官司!
http://www.CRNTT.com   2022-12-15 17:35:29


 

  深度合成技术的应用,破坏了肖像与主体的同一性。一方面,面部形象的主人有权拒绝将其面部移转至他人身体形象中;另一方面,身体形象的主人亦应有权利拒绝其身体形象被冠以他人之面目,这均是由肖像权的绝对性、专属性、排他性等权利特征所决定的。与此同时,“换脸”等深度合成技术需要获取大量人脸图像中的特征数据信息,包括五官、表情等内容,而人脸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予以特殊保护的生物识别信息。法律对于人脸识别信息等紧密依附于身体、直接体现个人身体特征和行为特征,对人身具有直接指向性的敏感个人信息予以特别保护。据此,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时,必须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幷取得被编辑的个人信息主体的单独授权。

  需要指出的是,技术中立幷不意味着价值中立,特别是开发、应用者的价值中立,更不等于深度合成的参与者不应当受到来自法律的规制、道德伦理的约束。算法的独特性质,如不透明性、歧视性和归责困难的特征确需法律对其进行特殊规制。概而言之,应当在场景化思维下着重把握算法设计、算法应用和救济三个阶段。在算法设计时,建立评估备案制度,幷将技术伦理和道德伦理嵌入算法开发、设计,使算法开发、设计时就兼备人情与法理。在算法应用时,提高算法的透明度,刺破算法笼罩的神秘面纱,幷充分保护个人信息、数据权益。在救济阶段,应构建、强化算法问责机制,使算法问责过程兼具救济与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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