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院没有在有关案件中取得行政长官证明书,故此按照释法,需要由香港国安委作出判断及决定。香港国安委如何决定仍是未知之数,但有强烈意见认为应该修改《法律执业者条例》对海外律师参与涉及国安案件作出限制,最终会采取一刀切或以个别个案申请等其他方式处理,将由香港国安委开会讨论后定断。
无论香港国安委最终的决定是什么,必须强调,是次释法并没有触及《香港国安法》除第十四及四十七条以外的条文,或《基本法》的任何条文。《香港国安法》的第四条规定,特区政府应当尊重、保障、依法保护香港居民根据《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基本法》第三十五条说明香港居民有权选择律师,但这权利只是指有权选择在香港有全面资格执业及愿意接受委聘的律师;从来没有必然权利要求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以专案方式作为法律代表,按现时法律制度,必须在满足严格条件下由法院酌情批出许可。再者,无论香港国安委依据释法所作的决定为何,海外律师仍然可在民事案件以及不涉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中,按现行机制申请专案许可代表当事人,没有丝毫影响。
是次释法具有重大及积极意义。除了明确及权威性地指出《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及四十七条的适用范围,以至处理海外律师参与国家安全案件问题的方向外,更为关键的是彰显了中央支持香港特区自行承担处理国安事务的基本方针,充份体现“一国两制”精神。“一国两制”的最高原则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次释法让特区政府能更有效落实及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促使“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作者为律政司司长林定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