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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银行领导集体决策滥发贷款构成何罪
http://www.CRNTT.com   2023-07-05 11:54:34


 

  第三种意见认为:A行上市后,在行领导班子成员的操纵下,向D公司发放贷款1亿元,用于接盘不良资产B股权基金,并自担贷款风险,致使作为上市公司的A行遭受了4000万元的损失,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A行未实际履行贷款风险调查、测定等程序,在D公司不提供担保、不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向其发放贷款用于接盘B股权基金的行为,违反了金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造成了4000万元的损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评析意见】

  本案中,A行领导班子成员滥用职权造成重大金融风险后,击鼓传花式转移风险,最终以违法发放贷款的形式爆发出来,并造成重大损失。对此应如何定性,笔者赞同第四种意见。

  一、A行不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本案中,A行的领导班子成员均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在未经股东会授权、未向监管部门汇报的情况下,擅自决定接盘不良资产B股权基金,承担了自己依法本不需承担的风险,并最终造成银行重大损失,其表层动机是为不影响银行上市,而深层动机是为了避免本行员工包括行领导自身投资遭受损失,确属滥用职权的行为。但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系个人犯罪,本罪的主体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中的自然人个人,单位不构成本罪。而本案中A行接盘B股权基金的行为是经行领导班子成员研究后做出的集体决策,属于单位行为,故不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二、A行不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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