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7月14日电/网评:落实带薪年休假关键要用好法治利器
来源:东方网 作者:付彪
近日,江苏常州的肖女士向记者反映,自己在一家企业工作了4年,从未享受过带薪年休假。今年6月,她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被告知:可以在离职前享受今年的年休假(企业为避免劳动纠纷主动提出),但因为今年刚过了半年,所以年休假只能“打折”休2天。“法定的年休假,为何休起来那么难?”肖女士感叹道。(7月11日《法治日报》)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我国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除年休假以外,以法律形式确定的还有法定节假日、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婚假、生育假、育儿假等带薪休假安排。
然而,媒体调查发现,现实中像肖女士这样无法正常带薪休假的情况比比皆是。有人工作10年未享受过一次年休假;有人因公司考勤规定,只能把年休假分开休;女员工产假结束后提出要休育儿假遭到公司拒绝。还有不少公司无视“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300%支付”的规定,不提供年休假也从未给予员工相应补偿。
带薪年休假落实难,重要原因在于我国现行劳动法虽然对于带薪休假有规定,但具体细则、实践方式缺少明确条款规定。这使得一些企业对法律规定存在误读,认为带薪年休假不具有强制性而拒绝安排,还有企业因自身经营压力大对落实带薪年休假动力不足。整个社会没有形成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共识,劳动监察等部门执法力度薄弱,企业违法成本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