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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完善特定短线交易制度
http://www.CRNTT.com   2023-07-24 11:20:51


  中评社北京7月24日电/据经济参考报报导,日前,证监会宣布就《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业内人士指出,《规定》及时回应市场关切,系统性完善特定短线交易制度,有利于增强市场交易的可预期性和便利性,进一步提升A股市场的吸引力。

  ·补齐制度短板

  特定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在6个月内,将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又卖出,或者卖出后又买入的行为。作为预防内幕交易的前端控制措施,《证券法》第44条规定,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主体有短线交易行为的,其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特定短线交易制度自设立以来,有力维护了资本市场秩序,有效保障了投资者公平、公正参与交易。不过由于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存在标准不具体等情况,制定一部专门性规则的必要性日益凸显。”允泰资本创始合伙人付立春表示。上交所也指出,实践中,市场各方对于特定短线交易制度的适用主体范围、涉及证券范围、收益计算标准等事项存在一些疑问,系统构建特定短线交易制度正当其时。

  例如,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新业务不断涌现,对可交债换股、可转债转股、ETF申购赎回、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等因业务本身特性导致的短期股份增减,如果机械认定为特定短线交易,没收其收益,必然影响业务开展,增加市场成本。同时,在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名义持有的境内股票,如果不予以豁免,必然影响沪深港通机制正常运行。

  为了及时回应市场关切,补齐特定短线交易制度短板,证监会将监管实践中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提炼形成规则,出台了《规定》。《规定》全文共17条,主要围绕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明确细化特定短线交易的适用标准,不扩大规制对象,不影响普通投资者的正常交易。同时,主动回应外资诉求,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募基金可申请按产品计算持有证券数量,并豁免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公司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实现内外资投资者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此外,《规定》立足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在保持现有监管标准不变的基础上,细化明确了11种豁免情形,更好支持相关主体和业务的发展。

  ·稳定市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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