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国际法规则的创立和发展模式是:首先来自于列国的国内法,而后成为国际条约的规则和规范,甚至是习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这些规范的特点之一是其约束力及强制执行力较之以前增强了很多。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在此方面的作用格外突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揽子协定对缔约方有直接拘束力,也就是说各成员方必须通过国内法执行世贸组织下的义务。至于世贸组织成员是通过制定、修订、完善现有法律与法规,还是通过其他手段履行世贸组织下的义务则可由相关成员自行决定,条件是必须实施这些国际条约的规范,否则便可能面对世贸组织的制裁。
那么,在国际法规则和原则不断以强势地位、具有强制力的方式进入国内法之背景下,国际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显然,国际法包括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内容。相比于国内法,有以下两点需要注意。首先,当代国际秩序在争端解决方面的特点尤为突出。我们觉得,国际法在争端解决方面的规定并没有为国人所充分认识。目前,国际法争端解决程序中所适用的诉讼原则、诉讼习惯、诉讼技巧,甚至是文书的准备,基本上都是沿袭普通法的做法。因此,在跨国商事争议解决以及投资者与东道国争议解决中,西欧、北美等国家的专家、律师参与了绝大多数的个案。有的是作为仲裁员,有的是作为代理人,还有的是作为专家证人参与这些跨国争议解决。
其次,国际判定法现已成为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得到进一步的重视。
从国际法院到世贸组织,再到国际投资仲裁庭及商事争端解决仲裁庭,均没有关于判例法的明确规定。然在国际实践中,国际法院的法官、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及专家组的成员、投资仲裁的仲裁员、商事仲裁的仲裁员、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无不援引先前的判决与裁决。国际法院的判决更是经常被投资仲裁与商事仲裁的当事方所援引。世贸组织的上诉机构和专家组也无不援引先前的裁决与决定。这就形成事实上的国际判例法。毫不夸张地说,仲裁员、律师等在处理案件时,如不援引或如不广泛援引先前的相关案例都可能被视为失职。
在所有涉及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和专家组、投资和商事仲裁庭的案件中,律师一定会努力援引先前的判决和裁决。在此情况下,负责的法官与仲裁员便很难回避这些案件,事实上必须援引相关的案件,以证明自己所做决定的正确性。判例法便是在此过程的不断检验中形成,从而成为事实上如何解释条约规定、合同规定、以及列国国内法的依据。这也是我们必须研究判例法的原因之一。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判例的援引并不仅限于机构内部,如很多国际投资的仲裁案件也会援引世贸组织的判决,世贸组织的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在分析案件时也会援引国际法院的判决,甚至一些商事仲裁中也会援引世贸组织、国际法院以及国际投资仲裁庭的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