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3年至2018年,唐昭平以杨某名义投资该项目,出资1300余万元占股25%,截至案发已基本收回本金,尚未结算分红。唐昭平利用职权为该项目资金拨付、权证办理等提供便利,伙同他人收受“辛苦费”“居间费”等420万元。唐昭平违纪违法所得被收缴,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近年来,个别党员干部以个人、亲友或特定关系人名义,打着投资入股的名号,披着分红、收息等收入外衣,以隐蔽方式谋取私利。
2024年1月,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郴州监管分局党委书记、局长邓建华一审获刑四年半。湖南省纪委监委通报称,邓建华在担任永州、邵阳、郴州银保监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以老乡邓某某、堂妹夫彭某某名义投资397.96万元入股2家农商行和1家村镇银行,违规获利179万余元。
邓建华在忏悔录中说,这些年原银保监会出台了不少关于规范系统人员投融资行为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得投资包括以他人代持等形式入股农商行和村镇银行,而其作为分局局长带头违反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多次报告自己零持有,并设计资金空转痕迹虚假转让,以规避组织抽查、隐瞒事实真相。
“从查处案例看,党员干部较为常见的违规投资入股行为主要包括投资类、干股类、持有类等具体类型。”浙江省开化县监委委员项建军介绍,投资类即以本人、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名义投资入股与本人职权有关系的行业领域,如投资入股管理和服务对象经营的公司、本人管理的项目工程等;干股类即利用职权入干股参与定期分红,此类情形主要集中在资金项目密集型行业领域;持有类即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等其他违规投资入股行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陈乔称,按持有方式,违规投资入股可分为直接持有和他人代持;按出资方式,可分为实际出资和权力变现;按入股时间,可分为即时入股和期权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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