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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关注丨揭开违规投资入股“面纱”
http://www.CRNTT.com   2024-01-22 09:38:16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3条将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列为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并明令禁止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收受干股问题作出规定:“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意见》还就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作出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紧盯行权用权情况,揭开遮盖在违规投资入股上的“市场化”“合法化”面纱

  杭州市萧山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朱浩峰分析,查处违规投资入股问题,要注意投资入股行业是否和领导干部职权有关联;领导干部是否实际出资,收受干股型通常未出资却获得股份,合作投资型则是以合作投资为名受贿,实践中虽存在实际出资情况,但往往以回购股份方式输送利益;在经营过程中扮演了什么角色,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合作投资者、投资项目获得便利;是否实际分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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