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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权:民进党高层再度酝酿“特赦陈水扁”
http://www.CRNTT.com   2024-02-23 11:22:11


 
  然而,“特赦”和“大赦”是两个不同概念。按照台湾地区“宪法学”权威谢瑞智博士所撰着的《法律百科全书‧宪法卷》诠释,“特赦系对特定刑事犯,于判决确定后,免其刑之执行。其情节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为无效,谓之特赦。特赦之效力仅消灭其刑,非消灭其罪,故必须明令宣告复权而后才可恢复公权。如再犯罪时,构成累犯。”由此观之,“特赦”的最基本先决条件,是“判决确定”,亦即终审定谳罪名成立。
  
  而“大赦”则是指“总统”针对全岛性的特定罪行行使赦免权,其罪行在法律上完全消灭,就算再犯也不算累犯。至于“特赦”,则是“总统”对“特定已受确定判决的刑事罪犯”,免除其刑罚,但罪行并无法在法律上消灭,如果再犯,将成累犯。而且更重要的是,不管是要“免除其刑”(不用关),或是“罪行无效”(没有罪),先决条件是都必须是“受罪刑宣告之人”,也就是“有罪的人”。
  
  而按照《赦免法》规定,陈水扁并不符合“特赦”的要件。这是因为,其一、“特赦”必须是针对已判决定谳的案件实施,对于仍在审理之中的案件不能干涉,否则就是“总统”破坏司法权独立,在台湾地区“五权分立宪政体制”下,属严重“违宪”,“总统”甚至有被“监察院”“弹劾”的可能。而陈水扁被控涉嫌犯下十多宗贪污案,至今有龙潭洗钱案等四案三审定谳确定有罪,辜仲谅等两案无罪,另外有“国务机要费”等六案正在审理中。即使是赖清德或蔡英文有意“特赦”陈水扁,也只能是先行特赦其已被法院三审定谳的龙潭案等四案;至于其他正在审理的六个案件,只能是每逢有罪定谳一案才能特赦陈水扁一次,直到“扁案”全部结束为止。但问题是,现在陈水扁正“保外就医”,按规定倘被告患有重病(这是获批准“保外就医”的最基本依据),法院不得开庭审讯。因此,除非是陈水扁返回监狱服刑,法院才具有条件开庭审讯。因此,陈水扁的申请“保外就医”,其实是弄巧反拙。
  
  其二、正如前述,“特赦”只是免其刑,并没有免其罪,因而即使是陈水扁获得“特赦”,但其贪污罪名仍然“背”在身上。而按台湾地区法律规定,凡犯贪污罪者不得参加各种政治公职选举,也是等于被判处政治死刑。当然,“大赦”是既免其刑更免其罪,这是陈水扁最希望能够得到的司法救济方法。但“大赦”针对不特定多数的人和事,“特赦”则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大赦”的程序比较复杂,“特赦”的实施则相对简单得多。倘是为了陈水扁一人而实行“大赦”,全台湾地区正在服刑的各式犯人,都将立即获得释放,而且不留“案底”,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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