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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否决预算案是否基本法赋予立会权力?
http://www.CRNTT.com   2024-06-04 12:03:33


  中评社北京6月4日电/网评:否决预算案是否基本法赋予立会权力?

  来源:大公报 作者:卓 伟

  对于“35+颠覆政权案”的判决,反中乱港分子自然深恶痛绝,不断抹黑泼污以至鸡蛋挑骨,其最主要理据是认为否决政府的财政预算案是基本法赋予立法会的权力,“揽炒派”通过“违法初选”协调以夺取过半数立法会议席,从而不断否决预算案以此瘫痪政府,这应该是基本法所允许的。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客座教授陈文敏日前在出席电台节目时,更指否决预算案是基本法设计之内预料的情况,法例容许行政长官解散立法会,由选民以选票决定是否选出同一批议员。声称难以理解预计之中的程序为何会构成颠覆国家政权,“或者就系基本法违反国家安全法啰!”

  按其逻辑,原来当年制订立法会的人,早已为“揽炒派”瘫痪政府,迫使政府接纳其荒谬的政治要求作出了制度上配合,特意在基本法上赋予立法会瘫痪政府的权力。这个说法真是何其荒谬!固然,基本法有为立法会否定政府预算案后制定补救行动,但这些安排绝非是为了瘫痪政府,更不是赋予立法会通过否决预算案要挟政府的权力。陈文敏之流的说法是偷换概念,误导公众,妄图为被告开脱。作为法律学者,却如此曲解基本法,不禁令人质疑其专业和操守。

  偷换概念图为被告开脱

  反中乱港分子经常引用的理据是基本法的三条条文,第50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第51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拒绝批准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行政长官可向立法会申请批准临时短期拨款。”第52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一些所谓学者拿着这三条条文大做文章,认为基本法早已预计了可能出现的否决预算案情况,因而作出了相应安排,这表明否决预算案是基本法所容许的,而既然基本法规定如果重选后的立法会拒绝通过争议的原案,行政长官需要辞职,这说明“揽炒派”的“揽炒十步曲”是在基本法范围之内,不构成所谓颠覆政权行为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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