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6月14日电/网评:法庭判决彰显真正的法治精神
来源:大公网 作者:汤家骅
香港特区首宗“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件早前有了结果,三位法官在三百多页的判词中抽丝剥茧,详细分析了案情和证据后作出判决,其中提及参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国安法的说明和决定。有人因此质疑法庭是否“崇中”,认为法庭只懂跟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思判案,云云。
这说法真是有点奇怪。在法理上,法庭的责任是厘清法律的真正意思。以普通法而言,法律分成文法及案例两种;成文法是指经立法机关通过之条例,一般法律效力比案例为高;但因成文法依赖比较简单条文表达,很多时需要法庭诠释条文背后的宗旨或原意。
参考立法原意是普通法常态
如果你是律师,你会知道英国最高法院于1993年有一宗名为佩珀诉哈特(Pepper v. Hart)的案件。在这宗案件中,英国最高法院确定在考虑法例的立法原意或宗旨时可参考议会的辩论纪录,包括提出法案的官员之主要发言。这案例一直适用于香港,回归前后,若遇上需要阐明本地法例的立法原意,我们会参看立法机关审议法例时官员之发言和会议纪录。若法庭要处理的是英国条例,或本港参照英国条例而通过的法例,我们会参看英国官员在当地议会中的发言纪录。既是如此,为何当案件依香港国安法这部全国性法律提出起诉,法庭不能参考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说明?
早在庄丰源一案中,终审法院已指出要阐明法例中的用词,有时需确立立法原意。立法原意是指立法机关之整体意愿而非个别成员之用意。在国家的体制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行使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而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立法过程中,人大常委会担当了重要角色,因此若要探索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人大常委会的解释至为重要。
香港国安法由人大常委会制订,属全国性法律,本质上与基本法相近,要寻求立法原意当然须参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说明和决定。这在法理上、逻辑上及原则上皆是理所当然的。事实是在有关黎智英保释一案中,终审法院已明确指出在确定香港国安法之立法精神和原意时,特区法庭可参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说明和决定。这次法庭在“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件中再次确立这原则,实无可质疑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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