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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理
http://www.CRNTT.com   2024-07-03 11:09:03


 
  筹资筹劳主要是指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等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超范围、超标准筹资筹劳,或者不经过民主议事程序筹资筹劳等,加重群众负担。

  关于摊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都是摊派,一律予以禁止;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赞助、捐赠等为名变相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摊派。实践中,有的以订阅内部资料或刊登广告、宣传资料等名义摊派;有的以收取会费、评比达标表彰等名义摊派,等等。

  在认定是否构成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时,主要把握以下3个方面:一是主体的特定性,本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联系和服务群众职责的党员。党组织有本行为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责任。二是行为的违规性,要聚焦政策依据,要求筹资筹劳单位提供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违规。三是行为的危害性,该行为侵犯了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切身利益,侵蚀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因此,情节较轻的就构成违纪。如果在侵犯群众利益的同时,有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使用资金、劳务等行为,按照择一重原则处理。

  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与索贿如何区分,克扣群众财物与贪污、侵占公私财物等行为有何不同?

  裘春华: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主要是指在为群众办理有关事项过程中,故意设置障碍,对应当办的事故意拖延不办,给群众制造麻烦、出难题,明里暗里索要好处、强拿硬占群众财物的行为。其实质是不能正确对待手中权力,将公权力异化为管理者的“私权”,把服务群众的义务当做管理群众的特权,这些“微腐败”虽然数额不一定大,但积少成多,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蚕食群众获得感,挥霍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也依照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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