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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理
http://www.CRNTT.com   2024-07-03 11:09:03


 
  关于违纪主体的把握。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都属于执法权的范围,应由行政机关等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使用。实践中该违纪行为的主体,既包括没有执法权的主体,也包括有执法权的主体。有执法权的主体主要有3类: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是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为的违规性。该违纪行为以违反有关规定为前提。分两种情形:一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有关主体自设权力,如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无依据随意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属于典型的违规行为;二是法律法规有规定,但有关主体没有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程序、方式去执行。对于自设权力,随意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等违纪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对于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是否违规的认定,以法院生效判决为依据,以行政决定、行政复议结果为重要参考。

  对于违纪款物的处理。行为人违规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其向被侵害群众退赔,而不能采取收缴、追缴或没收的处理方式。

  关于涉嫌犯罪的处理。一是涉嫌贪污犯罪,若执法主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违规扣留、收缴的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涉嫌贪污犯罪。对于此类问题,要注意区分情况是否需要同时认定为违纪和涉嫌贪污犯罪,若行为人先违规收缴群众款物,其后萌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并侵吞相关款物,要同时认定违反群众纪律和涉嫌贪污犯罪。二是涉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犯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扣留、收缴群众款物、处罚群众,以及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使他人违法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行为未得到纠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犯罪。

  裘春华: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权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属于违反群众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是指党员、干部通过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令等方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通常发生在资金密集、权力集中、审批环节较多的领域,属于违反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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