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扎实落实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点任务
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涉及方方面面,要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系统推进、重点突破,把有利于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各种制度规则“立起来”,把不利于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各种障碍掣肘“破除掉”,在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等方面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要按照《决定》部署,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决定》强调要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要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落实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细化审查规则,统一审查标准,统筹开展“增量”新政策和“存量”政策审查,着力纠治限制企业迁移等突出问题,全面清理资质认定等各种显性隐性进入壁垒。要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在完善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法律规则的同时,健全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制度,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全面加强竞争执法司法。要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明确并严格执行财政奖补、税收返还、出让土地等方面优惠政策实施界限,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推动各地招商引资从比拼优惠政策搞“政策洼地”向比拼营商环境创“改革高地”转变,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要规范招投标市场,完善招投标制度规则,及时废止所有制歧视、行业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招投标和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施项目全流程公开管理,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二)强化统一的市场监管。针对监管规则不完善、执法尺度不一致、监管能力不匹配等问题,《决定》强调要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市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明确市场监管领域基础性、通用性监管规则,强化新经济、新业态监管制度供给;完善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执法标准和程序,减少自由裁量权,促进公平公正执法;统筹监管力量和执法资源,夯实基层基础,创新监管方式,推进跨部门跨区域协同联动执法,一体推进法治监管、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增强监管穿透力。标准是经济活动的技术支撑,《决定》强调要健全国家标准体系。要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标准提档升级,优化标准供给结构,提升标准质量水平,提高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增强我国标准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更好发挥标准引领作用。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点产品,要加快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强化标准实施应用。要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地方标准制定管理,防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和要素资源自由流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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