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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结他人转租国有资产赚取差价如何定性
http://www.CRNTT.com   2024-07-31 12:52:07


 
  曾武,男,1993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成都兴锦生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有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成都市百年春熙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公司,以下简称百年春熙建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

  违反廉洁纪律。2015年12月,百年春熙建投公司与11名自然人共同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成立百年春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春熙企管公司)。曾武出资300万元占股10%,由其亲属卢某某代持。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百年春熙企管公司陆续支付3000万元,收购四川某幼教公司的66%股份。2018年4月,11名自然人将股份转让给某实业公司,曾武所持10%股份获利180万元。

  受贿罪。2009年11月至2017年11月,曾武利用担任百年春熙建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0万元。

  其中,2010年6月,曾武的同学冉某某成立甲公司,由李某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的经营。2011年,冉某某以赠送甲公司20%股份给曾武为对价,请托曾武将百年春熙建投公司的广告资源交其经营,曾武表示同意。冉某某为将广告资源变现,以甲公司名义入股甘某某实际控制的乙公司,占股51%,并与甘某某约定双方共同经营乙公司,其中百年春熙建投公司相关广告项目利润甲公司分成60%,甘某某分成40%。2014年2月,冉某某将其持有甲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李某,李某成为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表示延续冉某某与曾武的约定。2011年5月至2016年4月,在曾武的帮助下,乙公司从百年春熙建投公司承接多个广告业务,冉某某、李某将承接该业务所获收益的20%以分红名义送给曾武,共计60万元。

  2014年3月,乙公司总经理杨某发现春熙路某段可以做广告业务,遂与李某商议由李某出面请托曾武在该处开展广告业务。曾武同意后,李某、杨某以甲公司名义与百年春熙建投公司签订广告位经营使用合同。为感谢曾武的帮助,李某、杨某送给曾武20万元。

  贪污罪。2014年,百年春熙建投公司管理的A商铺对外出租期限将至,曾武在明知百年春熙建投公司规定承租方不得对外转租的情况下,授意李某竞拍A商铺,并寻找潜在转租对象以便后续转租获利。李某与杨某商议后,以丙公司名义参与竞拍。在曾武的帮助下,李某以丙公司名义获得了A商铺2014年11月2日至2019年11月1日的承租权,价格为每年130万元(低于市场价格)。承租后李某将A商铺直接转租给原租用方,价格为每年400万元至466.56万元不等。2019年7月,在曾武的操作下,李某再次以丙公司名义获得了A商铺2020年1月2日至2025年1月1日的承租权,价格为每年148万元(低于市场价格)。承租后李某仍然将商铺转租给原租用方,价格为每年450万元。截至案发,曾武、李某、杨某以丙公司名义共收到租金3509万余元,向百年春熙建投公司支付租金1094万元,获得转租利润2415万余元。每年分配转租利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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