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的权责边界——要强化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责任,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同时要尊重审判权力的运行规律,院庭长不得直接改变审判组织的合议结果,不得替代独任法官、合议庭作出裁判。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要依法行使、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对来自内外部的不当干预过问形成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
健全司法责任甄别、追究和惩戒制度——发挥法官惩戒委员会的作用,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问:如何深化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加大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力度?
答:行政诉讼又称“民告官”,其职能之一就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决定》明确提出“深化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改革”,解决诉讼“主客场”问题,保障法院公正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
我们将统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统筹排除地方不当干预与司法便民,建立向上提级管辖与向下移送管辖相结合的管辖机制,调整优化集中管辖法院设置,赋予当事人在本地法院与异地法院起诉的选择权,加大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