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实践中,要精准把握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程度来判断情节轻重。要准确运用“四种形态”,严格把握定性量纪的尺度标准,对于不重视家风建设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用好第一种形态,结合做细做实日常管理监督加以批评教育、引导纠正。
该违纪行为与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洁纪律行为有何区别?
孟祥璟:2018年《条例》在“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中首次对“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划出不可触碰的纪律红线,新修订的《条例》对该条内容未作修改。从实践来看,该违纪行为很多情况下同时存在党员领导干部家人利用党员领导干部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的情况,因此该违纪行为与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和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违纪行为有一定相似之处,有必要对此进行区分。
第一,与《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行为的区分。
一是从行为主体来看,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的违纪主体是党员干部,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干部,范围更广;而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主体是党员领导干部,属于特殊主体。二是从主观认识来看,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在主观认识方面系故意,前提是党员干部已经瞭解到其特定关系人在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但放任不管,不加制止,任其发展,或者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同意,但是暗示许可。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中的失管失教既包括约束无方、管教不严的过失,也包括纵容默许、袒护溺爱的故意,实践中多表现为过失,但党员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党员领导干部的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及结果、影响不知情。三是从涉及的人员范围来看,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涉及的人员仅限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而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中的特定关系人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范围更宽泛。四是从违纪后果来看,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情节较轻即构成违纪,而对家人失管失教家风不正违纪行为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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