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若要说最离谱的抹黑,是有外媒借所谓的香港学者之口,声称股评在将来有可能被控触犯国安条例。以《美国之音》为例,便借口有沽空机构曾于2012年发表涉及一间上市公司的沽空报告,被证监会于2016年提出研讯程序一事,抹黑当时政府是帮该公司“覆盖一些负面的消息”,并指未来有人若发表不利内地企业的报告,揭露一些负面的内幕,当局会否用23条(维护国安条例)提告,指对方“泄露国家秘密”云云。
《美国之音》目的其实呼之欲出,不外乎想利用事件去制造白色恐怖。其实回顾当日案件,证监会提出研讯,是指对方一方面参与了沽空行为;另一方面在不谙中文、没派员前往当地核实,以及自称不具备核实资料的专业知识之情况下,有关机构发布未能确保真实性的资料,因而被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裁定违背《证据及期货条例》第298条,即:罔顾或疏忽该资料是否某事关重要的事实方面属于虚假或具备误导性。
事实上,香港并非唯一为了保障金融市场合法权益,而要求资料散发人有责任核实消息真伪的地方,澳洲、英国和美国也有同样效力的法律条文,可见外媒将此次研讯包装成特区当局“保护”内地企业之举,不过是建基于阴谋论。更可笑的地方是,外媒这边厢想为涉案人士“漂白”,另一边厢有关人士却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检控,指控其使用了诱骗调包(bait-and-switch)策略,以虚假的借口诱使其读者进行交易,继而迅速扭转方向,从他发布报告后的价格波动中获利。
扰乱市场秩序本身已犯法
由是观之,有外媒想透过阴谋论,意图“漂白”某些外来投资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甚至无故跟国安法例扯上连系,实在是其心可诛。事实已在在证明,即使是美国,对于发布未经证实真伪的资料,以此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也是毫不手软。香港未来若遇上同类情况,当局亦只需引用相关本地法例便可加以规管,根本不可能用上维护国安条例。须注意,维护国安条例中的窃取或泄露国家秘密罪,有着明确的法律定义,一般投资者根本不太可能触犯相关法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