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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四川省宜宾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和专案组工作人员围绕周晓川案有关问题进行研讨。(图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中评社北京8月28日电/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导,公职人员与他人“合作经营”并获提成如何定性,从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周晓川案说起。
特邀嘉宾
陈兴义 宜宾市纪委监委第十一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周 燕 宜宾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
黄圣杰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陈 敏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编者按
本案中,周晓川利用职权,帮助妻子梁某向宜宾纸业公司销售酰胺,共计获利586.93万元,该行为如何定性?周晓川与廖某某“合作经营”竹料生意,由其利用职权为廖某某向宜宾纸业公司供应竹料提供帮助并垫付货款,周晓川抽取“提成”共计455万余元,其是否构成受贿?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周晓川,男,199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纸业公司)企管处处长,党委委员、副总裁,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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