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柯文哲所说的“不为难法官”,就可圈可点了。那就是暗示,他的案子是政治案件,后面有政治力在介入。他在提起上诉后,法院再开上诉庭,法官在证据不足下,仍然按照“上面”的意思判其败诉,实在是“为难”。这样,他的“政治受难者”的形象就建立起来了,并凸显了民进党当局对他的案件,是“政治司法化”,明明是政治对立的原因,而运用司法工具将他搞垮。
当然,柯文哲拒绝上诉,也有着司法技术方面的考虑,就是要向检察官施加压力,甚至是“踢窦”:即管放马过来,必须在羁押禁见的二十天期限内,找到可以起诉他的证据,进行公诉,否则就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将他释放。届时,他就可以像“英雄”般,在支持者的鲜花簇拥下,昂首大步走出土城看守所。
这个压力对于检察官来说,确实是很大的。因为按照刑诉法规定,对被侦查对象实施羁押禁见的期限是最长两个月,最多再延长一次两个月,亦即是检察官必须在四个月内起诉,不然就得把柯文哲放了。而“京华城案”的案情较为复杂,并难以查找到柯文哲的金流去向,这么大型的案件要在四个月内结案起诉,确实是并不容易。
柯文哲可能还有另一层司法技术考量。就是避免在法院开上诉庭时“讲多错多”,在不知道检调掌握多少证据的情况下,讲了不应当讲的话。而按照柯文哲“大嘴巴”的性格,很可能会犯这样的错误。而放弃抗告就不用出庭,不用担心会讲错话。
从理论上说,柯文哲的这套以“司法政治化”来对抗民进党当局的“政治司法化”的策略,是正确的。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柯文哲毕竟的专业背景只是一名与政治和司法都不沾边的外科医生,即使是在从政之后,也多是向政治场域发展,而缺少法律及司法方面的修养。否则,就不会在处理“政治献金”的过程中,那么轻率法律问题。
因此,柯文哲在运用这个策略时,只是想到起诉前的羁押期限,没有考虑到被起诉后的羁押期限。万一民进党当局不顾一切地实施“司法政治化”,强要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也要起诉他,那么,他就将会在土城看守所长期地羁押下去。
实际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各项规定,以及《刑事妥速审判法》,羁押情况区分为侦查中和审判中。在侦查中的案件,不论案件性质为何,羁押不得逾两个月,可以延长羁押两个月,但以延长一次为限,因而羁押最长期间就是四个月。这是柯文哲设想中的情况。
而在被起诉及审判中,羁押被告不得逾三月,延长羁押期间,每次不得逾两个月,如所犯最重本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审、第二审以羁押三次羁押,第三审以羁押一次为限。因此在审判中,最重本刑为十年以下,最长羁押期间为二十三个月,将近两年。而按照“京华城案”的涉嫌“图利罪”及“受贿罪”,柯文哲可能是属于最重本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级”,因而在被起诉后(不计算侦查羁押),有可能会被羁押将近两年。但还有一条,就是每次经上级法院撤销发回重审,延长羁押期间的次数应更新计算。不过,根据《速审法》规定,最长一律为五年。若羁押期间已满,仍未判决确定者,视为撤销羁押,法院应将被告释放。
倘此,柯文哲那就真是要“把牢底坐穿”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