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嫌违法的党员给予纪律处分有哪几种情况,实践中需重点注意哪些问题?
刘伶艶:新修订的《条例》在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分别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第三十条分三款进一步完善了对涉嫌违法党员的处理规定。
第一,党员涉嫌违法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在第三十条第一款中主要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情形。这里的“不构成犯罪”,主要是指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形。二是党员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情形。这里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指违反了刑法以外的国家法律以及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
第二,党员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里提到的“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为维护国家财经秩序而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方面制定的法规规章中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三,党员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这里列举了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此规定体现了对严重失德失范行为的严肃惩戒。
具体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在给予其纪律处分时要严格把握证据标准,以保证案件质量。
二是并不是党员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要给予纪律处分,需要根据其违法的性质、情节、影响、后果等综合评判。如党员存在违章停车等轻微违法行为,虽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但该种行为还没有达到“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程度,从节约执纪执法资源的角度,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一般不需追究党纪责任。
三是对于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行为,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员形象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如该党员同时具有公职人员身份,要严格按照党纪处分与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的原则,确定给予其政务等处分的档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