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第二个重点,是划清了违法与自由之间的界线。即使在香港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相继实施后的今日,社会上仍有一些人心存侥幸,觉得只搞一些细微的对抗,当局便会只眼开只眼闭。便如本案中的情况,部分人或许觉得只穿着印有煽动语句的衣物没有问题,将之归入言论自由的一部分,或辩称“五大诉求”等口号没有分裂或颠覆的意思。
但正如法官所说,案件真正需要考虑的,是被告的犯案意图。当被告在今年3月于台湾订购涉案上衣,并特意选择在6月12日穿着外出用膳,已明显说明他是早有预谋,伺机宣扬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甚至企图煽惑他人纪念当年的暴乱,尝试令暴乱思想死灰复燃,对社会秩序构成莫大风险,情节不轻。
市民不可能“误堕”法网
事实证明,《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不存在侥幸,更不存在有法不用的情况,只要任何人怀着犯罪意图作出违法行动,法律就必然会作出依法判决。一些人故意“咬文嚼字”,试图借此转移视线,减轻或逃避刑责,已经可以宣告是无用之功。如果以为可以借此逐点逐点架空国安法律,使其沦为无牙老虎,更是痴人说梦。
法庭的多次判决已经厘清了这种模糊的“灰色地带”,也向社会发出强烈信息,《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绝对会贯彻有法必依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更是所有人的责任义务,即使是再小的违法行为,只要企图挑战法律、意图分裂国家,就必然无法逃过法律的制裁。
反过来说,只要不抱有犯罪意图,《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和香港国安法则仍然保障广大香港市民所拥有的言论自由。事实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条文就清楚列明了多项不属于煽动意图的行为,明确规定了免责辩护条款,一般奉公守法的市民根本不可能会出现所谓“误堕法网”的情况。本案的判决,亦已经清晰划出了何谓违法、何谓煽动的界线,对香港社会也具有高度的指导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