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相关费用“转嫁”支付或报销表现形式多样,大多数都落在使用公款上
让下属单位“买单”问题为何禁而不绝?究其原因,是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存在侥幸心理,铤而走险,为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披上隐蔽“外衣”,妄图逃避组织监督。
从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例看,有的干部私欲膨胀,干预审批监管流程,甚至成立新单位,打通私人报销中的“堵点”。如,原海南省农垦总局巡视员、海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彭隆荣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把南田农场和下属企业当成自己的“提款机”,将走亲访友的出行住宿、呼朋唤友的私人宴请等开支都用公款“买单”。为便于随意支配公款,彭隆荣指使下属专门成立一家新的企业,财务管理不纳入会计核算,支出全靠其“一支笔”审批。2023年5月,彭隆荣被开除党籍。
有的公款吃喝,“不吃本级吃下级”,违规“转嫁”应当由个人支付的餐费。李羿在担任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国土资源局(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蒙自工业园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期间,多次组织干部职工到下级单位内部食堂聚餐,默许干部职工在下级单位食堂用餐不按规定交纳伙食费,相关费用由单位虚列接待事项公款报销列支。李羿和参加违规吃喝的相关公职人员分别受到相应处理。
有的为官不廉,纪法意识淡薄,随意取用下属单位财物。如,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刘宏葆,不仅利用职权将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报销,而且还安排下属单位用公款购买礼品。
记者注意到,让下属单位“买单”表现形式多样,大多数都落在使用公款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四级主任科员骆玲认为,将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下属单位报销主要有以下情况:一是个人消费的费用报销,如个人的日常消费、因私出行交通费、非因公受伤或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通过不正当手段在下属单位报销;二是与个人业务相关但不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报销,如个人与工作无关的学习培训费用、个人商业保险费用等;三是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支付的费用违规让下属单位报销;四是虚构项目或业务费用报销,将个人费用伪装成项目或业务支出,或者虽然费用本身与工作有一定关联,但报销的金额超出规定的标准或范围,将超出部分的费用在下属单位报销。
由下属单位报销个人费用,本质上是以权谋私、公权私用,不仅带坏系统风气、侵吞国有资产,更损害党和政府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影响十分恶劣。
在杭州市富阳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郑冰昕看来,让下属单位“买单”会带来多方面危害:一是破坏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秩序,违规报销个人费用使得财务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为腐败行为提供了温床,甚至滋生新的腐败;二是损害公共财产和公共利益,导致公共资金的流失和浪费,不仅减少了可用于社会公共事业的资金,也削弱了公共服务的提供能力;三是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公职人员作为政府形象的代表,其行为举止直接影响到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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