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2月17日电/网评:完善选举制度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来源:大公报 作者:陈欣新
随着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香港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根据该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构建了国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的宪制基础。中央始终坚持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秉持宪治原则治理香港,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支持香港特区民主发展,保障香港特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因此,香港特区实行的选举制度包括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作为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与完善必须符合“一国两制”方针,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确保“爱国者治港”,符合香港特区实际情况,有利于解决因香港社会历史形成并长期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以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一、全国人大决定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是保障香港资本主义地方民主实践循序渐进的拨乱反正之举
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一个城市的法律及自然属性,决定了香港特区基本法所设计的选举制度只是地方层次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度,而不能是一种主权国家层次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度。这意味着不能通过选举制度的设计和实施,使香港变相运行主权国家的宪治体制或行使相应的治理权力。选举制度的完善程度以及香港社会的发达程度都不能改变这一性质,而只能使这一性质得到更完善、更准确的体现。
起草制定香港基本法并设计香港特区成立以后选举制度的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国际关系趋于缓和,和平与发展成为当时世界的主题,主要发达国家通行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及隐患还没有突出表现出来。而香港在港英当局统治下,资本主义地方民主选举制度建设及其实践尚处于较初步的发展阶段。当时实务界特别是学界的思考和实践重点是如何借鉴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资本主义选举制度设计及其相对丰富成熟的实践经验,以期有利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后的资本主义民主机制尽快进步,为香港保持长期稳定和繁荣提供制度保障。当时全球范围的主流观点也认为,以直接选举方式产生的行政长官和立法机关成员范围越大、比例越高,越有利于社会稳定、发展,越具有进步性。而对于选举制度发展进程中的复杂性和异化可能性及其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则普遍缺乏认识和警惕。因此,香港基本法明确提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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