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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下调犯罪刑责年龄具有积极意义
http://www.CRNTT.com   2020-10-15 17:18:05


 
  当然,刑责年龄的变动是一项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刑法在作出调整时必须考虑到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衔接问题,尤其是在何种“特别情形”与“特别程序”下才可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例如,“特别情形”是否只限于刑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暴力犯罪情形;“特别程序”的决定主体是什么,追责这类案件是否需要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等。总体而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决定已属慎之又慎,说到底这仍然只是微调,不会动摇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基本刑事政策。

  另外,既然实行“两条腿走路”,刑事干预外的“另一条腿”,也就是专门教育制度的完善也是问题。就当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来看,专门教育制度的设计尚有争议。未来,有必要对各类专门学校进行分级分类设计,体现专门教育的特色化、个别化,幷赋予人民检察院将涉罪未成年人送往专门学校的决定权,使专门教育统一于保护处分制度的整体框架之下,从而真正实现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体系化与科学化。(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金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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