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保护未成年人首先要保护的是未成年受害人,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当然也要保护,但这种保护更应该体现在对其严格教育和严格执法上。如果没有刑事责任和刑法处置,不足以震慑。因此,根据儿童的心智成熟程度,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针对青少年犯罪的一个必要选择。与此同时,《民法典》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由原来的10岁调整为8岁,也可以为刑事责任年龄下降提供支持。因此,支持方支持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惩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两条腿”走路方可行稳致远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给出的回应是,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而不是全面调整。最新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正草案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划分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列出了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内容,对于有针对性的惩治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给出了方向,划出了范围。
犯罪的未成年人是可以重塑、可以而且能够挽救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采取“预防为主、惩治为辅”的原则,仍然需要坚持下去。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既要发挥刑事处罚的惩治作用,又要发挥特定的教育矫治作用,单纯地依靠刑事责任显然不能一劳永逸,但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的针对性必须得有,既是宣示震慑,也是保证维护,“两条腿”走路方可行稳致远。(来源:泰安日报 作者:安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