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就“治权分裂”而论,可分两种情形论析:其一,倘若“治权”仅指地方性权力,那么,用“治权分裂”来描述和界定两岸分裂的性质和现状则欠缺解释力。在相斥性“主权—治权”分析框架下,“治权”是与“主权”相对称的概念,以此推理,其在内容上必定是主权之外的权力。但众所周知,无论在学理上抑或实践中,“主权之外的权力”并非仅是地方性权力,通常尚包括某些中央性权力,所以认为治权单指地方性权力的说辞在学理上是站不住脚的。诚然,在“一国两制”港澳模式下,“治权”仅指地方性权力,这是因为香港和澳门不论在回归前的英国和葡萄牙还是在回归后的中国,均为中央政府下辖的地方政府。但台湾问题与港澳问题有所不同,尽管台湾当局也是中国的一个地方当局,但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地方当局,其行使的权力难以用地方性权力来描述。因为台湾当局正在行使的有些权力并非简单地用“地方政权”或“地方治权”之类的概念可以表述清楚,诸如征兵、发行货币、司法终审之类的权力本来都是中央政府的职权,明显属于主权权力的范畴。⑰其二,倘若“治权”泛指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的权力,“治权分裂”对两岸关系也同样欠缺解释力。这是因为:在治权包括中央性权力的情形下,“治权分裂”的实质即“一国两府”或“一国两治”,而“一国两府”或“一国两治”均是台湾方面为坚持其与大陆方面对等的主体性身份而提出的政治诉求,并不符合两岸分裂的事实。为此,大陆方面当以警惕,包括中央性权力在内的“治权分裂”不仅易架空“主权统一”,亦易出现治权包装下的“主权图谋”。
“主权—治权”分析框架下的典型论述个案解析
近些年,台湾方面运用“主权—治权”分析框架提出了一系列关于两岸政治关系的论述,也有部分大陆学者跟着赞同。那么,究竟该如何看待这些政治论述?根据前面的分析,下面结合两个典型论述个案试作分析,希冀一则可进一步印证“主权—治权”分析框架的缺陷,二则可看清这些论述的问题所在,以便于审慎地对待这些论述,避免在两岸政治互动中陷入被动局面。
(一)“主权重迭,治权分立”论
“主权重迭,治权分立”是近些年来台湾学者和官方人士经常使用的一个两岸政治关系论述。从表面上看,“主权重迭,治权分立”是“主权统一,治权分裂”的另一种表述形式,二者意涵极为相近,但其实二者之间存有差异。所谓“主权重迭”是指两岸“宪法”所宣示的领土主权范围彼此涵盖对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宣示其领土主权涵盖大陆和台湾,“中华民国”宣示其领土主权涵盖台湾和大陆,故双方的领土主权范围呈现重迭状态。尽管“主权重迭”表面上带有双方对于主权范围并无争议,领土主权尚未分裂、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的意味,但实质上暗含着目前中国(两岸)存有两个主权,只是这两个主权重迭在一起而已,这与前述“主权统一、治权分裂”论述中的“主权统一”相比较,其单一主权的意味更加淡化。所谓“治权分立”是指依照两岸“宪法”,两岸当局分别统治中国的一部分领土,双方均主张对整个中国领土拥有法理上的管辖权,实际上仅有效管辖其中的一部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仅管辖大陆,“中华民国”仅管辖台澎金马。尽管“治权分立”表面上表明双方仅对治权归属或主权行使存有争议,均坚持己方政权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权并在国际上代表中国,但其实质上更加凸显台湾与大陆的“分治而立”,彼此对等,这与前述“治权分裂”相比较,其更加凸显两岸分裂的凝固性、永久性和对等性,所以,其与一个中国原则的要求更有距离。因此,我们须对“主权重迭,治权分立”论述有清晰的理解和把握。
欲准确理解和把握“主权重迭,治权分立”的内涵,除了应清楚地认识到上述提及的“承认主权重迭有可能会导致承认两个主权”之外,还应进一步厘清该论述中“主权”和“治权”的各自涵义。在主权和治权的涵义尚处于游离不定的情况下,很难准确把握该论述的意涵和指向,而决定该论述意涵指向的关键要素是中央性权力在主权和治权两个范畴中如何归属。尽管两岸学界持“主权重迭,治权分立”论者均不乏其人,但对于“主权重迭,治权分立”的论述重心双方各有侧重,大陆方面(其实仅为个别学者)侧重于强调“主权重迭”,而台湾方面则侧重于强调“治权分立”。
由于大陆方面侧重于强调“主权重迭”⑱,故其将中央性权力归于主权范畴,这样一来,“主权重迭,治权分立”论述中的“治权分立”即指地方性权力分立。大陆方面将两岸“治权分立”界定为地方性权力分立,在内容上排除了中央层级的外交权、国防权等权项,可以消除来自台湾方面(尤其是“台独”势力)对“一个中国”原则的冲击或挑战,这固然有助于维护“一个中国”架构,但将两岸分裂分治界定为“地方性权力分立”是否具有令人信服的解释力?两岸当局在自己的管辖区域内各自行使(事实上的)最高管辖权,这种(事实上的)最高管辖权并非地方性权力所能涵盖。所以当治权仅仅指涉地方性权力时,“治权分立”论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释目前两岸分裂分治的现状、性质和程度。
由于台湾方面侧重于强调“治权分立”,故其将中央性权力归于治权范畴。将两岸“治权分立”界定为中央性权力分立,则存在着导致“一国两府”的政治风险。这是因为:若将中央性权力归于治权范畴,则会使“重迭的主权”因失去中央性权力这一具体载体或体现物而变成抽象的“存在物”。在这一情形下,“主权重迭”仅具有形式上的象征意义,而“治权分裂”却成为事实上的“主权权力分裂”,此与“台独”人士主张的“主权分裂,治权分裂”论述并无实质性差别,只是在形式上加盖了一个虚体“一中”的屋顶而已。若依照台湾方面关于“治权”的涵义及“治权分立”论述来推理,大陆方面目前所行使的一切权力(包括外交权)均属于治权范畴,这会淹没或掩盖大陆方面所行使的主权。“主权重迭,治权分立”论述表面上主张“一中”,实则凸显“两府”。很显然,在两岸“治权分立”的名义下,潜伏着导致“一国两府”的政治风险。倘若大陆方面正面承认台湾方面所谓的“治权分立”,则暗含着承认“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存,进而产生连带承认台湾当局统治台澎金马地区合法化的实际效果。该论述一方面反映出台湾当局在“一中”名义下积极寻求与大陆互动之连接点的努力,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台湾当局旨在借用“治权分立”这样一个低度敏感的字眼来获取大陆方面的认可或默许,进而捍卫和凸显其与大陆对等之主体性身份的用意。
由上可见,尽管两岸“宪法”所宣示的领土主权范围相互重迭,但这未必体现了“一个中国”原则。从法理上说,只有在互不承认对方、坚持单一主权的情况下,两岸“主权重迭”才能体现“一个中国”原则。若舍此条件,两岸双方共同承认“主权重迭”,则要么会导致承认“两个主权”,要么会导致“重迭的主权”空心化,进而使“一个中国”虚体化。这一情势下“主权重迭,治权分立”的政治意涵,与“一国两府”没有实质性区别,只是从另一个(即“国家权力”)角度换了一种表述而已。正因如此,对大陆方面而言,倘若贸然接受“主权重迭,治权分立”论述,着实潜含着一定的政治风险,如此一来,谨防台湾方面藉“治权分立”名义从事“主权分裂”的图谋,实为大陆方面应有之戒备。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主权重迭,治权分立”论在台湾地区颇有市场,但该论述在大陆地区仅为个别学者的一种观点、主张或提法,并非官方论述。大陆官方一直不承认“中华民国”,自然也不会承认“中华民国”在台湾的“治权”,故大陆官方从未在其规范性文件中使用这一表述。
(二)“互不承认主权,互不否认治权”论
马英九上台主政后,根据“中华民国宪法”,提出处理两岸政治关系的基本准则为“互不承认主权,互不否认治权”。⑲
所谓“互不承认主权”是主张在两岸之间坚持单一主权主体,双方都声称自己的领土主权涵盖对方,且双方都不允许在自己领土(全中国)内有另一主权国家存在。坚持认为两岸互不承认主权,只承认自己是唯一主权主体,只有这样才符合“一个中国”;反之,相互承认主权便打破了“一个中国”框架,从而导致“两个中国”。
所谓“互不否认治权”是指两岸双方不要否认彼此在自己有效管辖区域内的有效统治权,其实质是要大陆承认“中华民国”在台湾地区的统治权与合法性。因为在马英九当局看来,该论述既可维持台湾与大陆同属一个中国的“宪法一中”精神,又符合目前海峡两岸的现实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法理上拥有对大陆和台湾的主权,但实际上治权仅及于大陆;“中华民国”在法理上同样拥有对台湾和大陆的主权,但实际上治权仅及于台湾。⑳
由陈水扁时期“互相承认主权”到马英九时期“互不承认主权”的变化,其所折射出来的政治意涵是:台湾方面的政治诉求开始由“主权国家”降至“主权政府”。目前民进党人士亦有所松动,在“台湾主权独立”诉求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开始转向要求大陆方面承认台湾“治权独立”。对于这一回归“治权”层面来探讨两岸政治关系及其安排的主张,大陆方面应给予适度肯定;因为相较于陈水扁当局坚持在“主权分立”基础上处理两岸关系的做法,其毕竟有所松动,这无疑是朝“一个中国”方向挪进的可喜一步。就马英九当局的这一两岸政治关系论述而言,其前提是互不承认对方的主权,即台湾方面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合法性,而只承认“中华民国(政府)”之合法性;而大陆方面不承认“中华民国(政府)”之合法性,而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合法性。这与大陆方面的期许虽有些落差,但其毕竟主张单一主权,坚持两岸同属实体意义上的“一中”。兴许这是大陆方面对“互不承认主权,互不否认治权”论既未肯定也未否定的原因之一。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大陆方面未予否认的是马英九当局对待“一中”之相对进步的政治立场,而非认可其关于“一中”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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