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半内政+半两岸”议题的“修宪”
这类议题的“修宪”不仅会对台湾“宪政体制”产生深刻影响,而且会对两岸关系产生冲击和挑战。为了说明该类议题“修宪”的隐蔽性,下面结合台湾社会正在酝酿的两个议题来作进一步分析。
1、将“五权分立”改为“三权分立”
该议题的“修宪”虽然表面上看起来不直接涉及两岸关系,但这一改动会进一步切断台湾与大陆的历史连结,使台湾当局进一步政权本土化。众所周知,经过七次“修宪”以后,台湾地区所谓的“五权分立”体制事实上已经瓦解,但是,为了掩盖“宪改”所带来的巨大变化,台湾当局又保留了“五权分立”体制的外壳,保留了监察和考试两院的名称及机制。正如有的学者对台湾政治体制所描述的:“立法院”行使立法权,“总统”和“行政院”、“考试院”行使行政权,“司法院”(下辖“最高法院”)和“监察院”行使司法权和准司法权。其权力分配与相互制约的构思,正是“三权分立”的思路,只不过保留了“五权”框架中的“考试、监察”二“院”名义上的高位阶而已。〔19〕这样一来,实际上的“三权分立”思路和运作,与形式上的五院并立、“五权分立”体制之间的矛盾就不可避免。目前台湾正在酝酿的矛盾解决办法是将考试权归入“行政院”,将监察权归入“立法院”。
关于“考试院”和“监察院”体制未来改革及其走向,在台湾地区是一个复杂的政治问题,不纯粹是一个学术问题。因为这“两院”改革实际上涉及到“五权宪法”的存废问题,而这背后又涉及到“去中国化”的问题。当然,也不能完全否认,有些台湾学者的确是出于改进和完善未来台湾民主政治发展的考量而对“考试院”和“监察院”作出是否需要独立存在的判断。但不论在主观上出于何种动机,从客观上看,只要将“两院”废除,就必然会对两岸关系产生冲击。在上轮“宪改”中,尽管“五权体制”在实质上已蜕变为“三权体制”,但在形式上还保留着“五权体制”的外观。这种形式或外观的存在并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具有重要的政治象征意义,它至少表明台湾当局与中国现代史上曾存在过的“中华民国”之间具有一定历史连续性。但是,倘若新一轮“宪改”把这种形式也取消,那么无疑意味着台湾当局在“去中国化”的道路上又向前迈进了一步。〔20〕
2、下调“修宪”门槛
重启“修宪”的首要工作是修改“宪法”增修条文第12条。该条规定:“宪法之修改,须经立法院立法委员1/4之提议,3/4之出席,及出席委员3/4之决议,提出宪法修正案,并于公告半年后,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之半数,即通过之”。〔21〕由于目前“修宪”门槛很高,依此标准,基本不可能实现下一次“修宪”,故要重启“修宪”,首先必须把现行门槛降下来,舍此一步,后续的“修宪”就无从谈起。该议题的目标是将“修宪”门槛由原来的“双3/4”降为“双2/3”,也就是说,未来只要全体“立法委员”2/3出席,出席“立法委员”2/3议决,即可提出修正案。
该议题的“修宪”虽然表面上并未直接触及两岸关系,但却对两岸关系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在制度上,较高的“修宪”门槛是民进党推行“法理台独”难以逾越的障碍。“修宪”门槛一旦被降下来,“法理台独”的大门便洞开。虽然目前民进党抛出的“修宪”议题并未直接涉及“法理台独”,但这毕竟只是“两步走”“修宪”的第一步,而且由于民进党在选情占优的情况下不愿多生事端,故很可能在“修宪”上有所保留,因此,并不能排除未来民进党“升级”“修宪”议题,利用“修宪”偷渡“台独”的可能。〔22〕届时一旦启动“法理台独”,必会对两岸关系造成严重冲击。
(三)隐性“台独”议题的“修宪”
鉴于显性的“法理台独”必会引发大陆的强烈反弹,民进党很可能会推动一些属于隐性“法理台独”范畴的“修宪”议题。譬如:⑴将“大陆委员会”改为“中国大陆委员会”,该提法表面上没有直接改为“中国事务委员会”,没有那么刺眼的“台独”色彩,但其实是“法理台独”之举。众所周知,蔡英文当局称谓大陆为“中国大陆”,有其特定语境和涵义,是相对于“中华民国台湾”而言的,意为“中国即大陆,中华民国即台湾”,蕴含着“一边一国”的意思,这与马英九时期的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有所不同,后者是指一个中国下面的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这种改动虽然不像直接改为“中国事务委员会”那么直接明显,但其危害并无二致。看起来,该称谓介于中国事务委员会和大陆事务委员会之间,但实质意涵是“中国事务委员会”。需要指出的是,改变“大陆事务委员会”的名称,涉及的是“行政院组织法”,而非“宪法”本身,但属于“宪法性文件”,故其修改也属于广义的“修宪”范畴,其带来的危害也不会低于实质性“修宪”。⑵通过扩大“增修条文”的数量来稀释和掏空“中华民国宪法”本文。“中华民国宪法”本文涵盖大陆,“一中”色彩较浓,但在七次“增修”下已支离破碎。民进党很可能继续添加增修条文,甚至使得增修条文的条数多于本文,从而在不直接改动“宪法”本文的情况下达到稀释本文,并最终达到冲淡“一中”的目的。除此之外,与“修宪”相配套,通过或修订一些不利两岸关系发展或主权完整的法律法规。比如,通过修改法律下放部分教育权,给予地方教育部门制定课纲的权力,等等。这些作为均属于广义或隐性的“法理台独”议题。〔23〕
(四)显性“台独”议题的“修宪”
对大陆方面来说,应谨防“台独”势力借“修宪”之名行“法理台独”之实。那么,修改了“宪法”的哪些条款即可被界定为显性“法理台独”?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笔者认为,就下列议题而进行“修宪”,即可被界定为显性“法理台独”:⑴变更“领土范围”。即将“中华民国宪法”所规定的领土范围由目前所包括的“外蒙古、大陆和台澎金马”,改为“仅及台澎金马”,这实际上等于切断了台湾与大陆的领土主权连结。⑵变更“国名”、“国号”。目前台湾当局所使用的“国名”是“中国”,“国号”是“中华民国”,倘若一旦将“国名”或“国号”改为“台湾”或“台湾共和国”之类,就意味着台湾脱离了“一个中国”框架,而成为一个“新国家”。⑶变更“国旗”、“国徽”。台湾当局现在的“国旗”和“国徽”沿用了历史上“中华民国”的“国旗”和“国徽”,这些政治符号具有“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特殊象征意义,倘若通过“修宪”改变了它们,则意味着切断了台湾与中国的历史连结。⑷作出“独立”或“分离”的决议。即相关公权力机关对“两岸一中”条款加以修改,并作出“一边一国”、“台湾独立”、“台湾与中国互不隶属”等旨在切断台湾与中国主权联系的规范性文件。⑸将大陆定位为“外国”。通过“修宪”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定位为外国,将大陆人定位为外国人,并按照国际法来处理两岸关系,这等于在宪法上否定“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明确作出“台湾独立”的意思表示。⑹通过“修宪”明确界定台湾的领土主权属于台湾2300万人民。众所周知,台湾的主权属于海峡两岸的全体中国人,是14亿大陆人和2300万台湾人共同所有。“中华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24〕,此处的“国民全体”是指全体中国人民。如果台湾通过“修宪”方式,将台湾主权改为由台湾2300万人单独拥有,这等于否定了大陆对台湾的主权。倘若出现这种情况,大陆定会坚决反击。当然,台湾方面或许不敢一步到位,可能会将其拆分为几个步骤:台湾2300万人民自我决定内部事务→台湾2300万人民自我决定台湾的未来前途→台湾2300万人民自我决定台湾的主权地位→台湾的主权属于台湾2300万台湾人民,走渐进式“法理台独”的路子。
总之,以上六种显性“台独”议题的“修宪”情形,仅仅是粗线条式的概括,实际问题远比上述假设要复杂,未来台湾社会很可能会出现一些我们意想不到的“法理台独”情形。况且,该问题并非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因其关涉主权问题而高度敏感,在此不便公开探讨,故仅作以上简要分析。〔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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