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司法院”不避讳政治争议自居最后仲裁者
大法官在本号判决中,多次强调,如“立法院”与其他宪政机关间发生职权冲突时,(例如:被质询人因主张行政特权拒绝回答),只能与各机关循政治协商途径解决,协调不成则交由“宪法法庭”决定。
大法官无视自身正当性不足,妄图成为政治争议的最后仲裁者,却漠视“大法官不处理政治问题”的基本原则,也忽视院际调解权不属于大法官的“宪法”规范。偏颇的“宪法法庭”,无担任政治仲裁者的公信力。
大法官悖离独立行使职权之宪政使命,扈从于执政者的政治权力,来实践自己坚持的意识形态,让“宪法法庭”的判决与社会多数价值越来越远,也动摇了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实质废死判决是一例,本案又是另一恶例。
但无论如何,我们没有悲观的权利,国民党要郑重向“国人”宣示,将会将善用未被宣告“违宪”的职权,并运用新法的精神,继续强力监督执政党,为捍卫台湾民主努力。尤其我们也将严审大法官人事案,被提名人对“国会”改革的态度与立场,将列入同意与否的判别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