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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法律成为世界各国处理内政和国际事务的主要依据和方式。 |
中评社╱题:试论法治思维在反分裂国家斗争中的方法论作用 作者:游志强(福州),法学博士、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讲师、福建省台湾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
法律不仅能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时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在两岸关系非和平时期,也即中国大陆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时,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我们有必要从观念上转换两岸关系在非和平时期反分裂国家斗争中的方法论认知,从界定反分裂国家斗争的法律属性、树立反分裂国家法律机制的问题意识等角度切入,由此创新、创立反分裂国家斗争中的法治话语体系,真正发现并促进实现法治思维在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时的方法论作用。
一、反分裂国家斗争中的观念转换
在传统观念中,反分裂国家斗争主要以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军事等手段为主要方式,相应地,政治阵地、经济阵地、文化阵地、历史阵地、军事阵地等阵地也就成为反分裂国家斗争的主要阵地。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法律成为世界各国处理内政和国际事务的主要依据和方式,通过法治方式处理各项事务而得到的结果更令人信服和遵从。尤其是在两岸关系非和平时期,法律的主要任务不仅在于对政治立场的确认与复现,还在于为反分裂国家斗争提供正当性支撑。由此,我们有必要在两岸关系非和平时期的反分裂国家斗争中,转换观念,为多种途径实现国家统一做好法律准备。详言之,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由浅及深展开相关工作:
首先,明确反分裂国家斗争的法律属性。一方面,法律的制定活动能够以最明确且最权威的方式彰显反分裂国家斗争的政治决断,法律规范能够有效凝结和反映人民群众对国家统一与反分裂斗争的理性共识,并为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另一方面,法律的实施过程能够为上述政治决断提供有效的制度实践路径,在本文的语境下,即法律的实施能够为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提供程序上的安排,与此同时,法律规范也能够有效降低非和平方式的敏感性,从而有效震慑分裂国家的活动。①实践中,从中国《反分裂国家法》相关条文与《反分裂国家法》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规范联系来看,无论是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时期,还是在两岸关系非和平时期,反分裂国家斗争均涉及诸多法律问题。由此,我们有理由主张反分裂国家斗争具备法律属性。
其次,树立反分裂国家法律机制的问题意识。根据《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启动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实质性要件中,我们不难发现,“法理台独”是触动《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三项实质性要件发生的根本所在。不仅如此,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时期,“法理台独”亦是通过多种途径在岛内的法律实践活动中得到表现。面对肆意猖獗的“台独”分裂势力,无论是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时期,还是在两岸关系非和平时期,我们都应树立反分裂国家法律机制的问题意识。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时期,以法律机制反制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在法律等层面制造的分裂活动;在两岸关系非和平时期,甚至是在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时,以法律机制为国家为实现统一所采取的各项行动提供合法性与正当性基础。
最后,创立反分裂国家斗争中的法治话语体系。反分裂国家斗争中的法治话语体系应至少包含以下三个层面:一是在整体上,通过法治话语表达国家的严正立场,如国家必须实现统一、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民族根本利益不容侵犯的根本立场;如国家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时期,为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实现国家和平统一所作的各项安排;又如国家在两岸关系非和平时期,为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实现国家统一所作的制度设计等。这一层面的话语体系建构已经通过制定《反分裂国家法》这一宪法性法律得到实现。二是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时期,建立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条件下的反分裂国家法律机制,关于这一层面话语体系的建构,包含有国际法、大陆域内法、台湾地区政法资源等领域的法律机制建制。三是在两岸关系非和平时期,亦需要建立两岸关系非和平情境下的反分裂国家法律机制,这一层面的机制建制主要是从国际法层面展开,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将在本文接下来的笔墨中予以重点关注。
二、反分裂国家斗争中的国际法应对
“国内法和国际法之间并无绝对的界线。”②从这一角度来说,国际法对国内事务的处理有着一定的联系,并发生作用。反分裂国家斗争虽然是我国的内政事务,但也可以适当引入国际法上的一些原理。本部分关于反分裂国家斗争中的国际法应对,主要是讨论国家在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时的国际法应对。
(一)两岸关系的内战原理与不干涉内政原则
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是两岸关系的内战状态。关于内战的一般原理,“按照内战的严格意义,当一个国家内两个对立的团体为夺取国家的权力而诉诸武力,或者一个国家内大量居民武装起来反对合法政府时,就发生内战。”③或者,“如果有人想把‘国内政治’作为‘首要问题’来谈论政治的话,那么,这种冲突就不再是指有组织的民族单位(国家或帝国)间的战争,而是指内战。”④两岸关系即是如此,两岸双方作为对立的团体争夺国家权力,把“国内政治”作为两岸交往的“首要问题”来谈论,只是现阶段两岸双方并未诉诸武力。但其实质是一场尚未终结的内战,两岸之间从1949年之前的内战行动发展为现阶段的内战状态。⑤并且,两岸间的这一状态在短期内结束的可能性较低。
基于两岸关系的内战原理,以何种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即是我国的内政事务,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涉。一般意义上,“干涉(intervention)按例是国际法所禁止的。干涉就是一国对另一国的事务的专横干预,专横干预指武力的使用或威胁的干预。对另一国的内外事务不加干涉的义务被认为是国际法保护各国对内和对外的独立这一事实的结果。”⑥在这一原理的指引下,我国可以基于国家主权采取包括非和平方式在内的任何措施用于解决台湾问题,而不受外部势力的专横干预。并且,基于国家的“不可渗入性”⑦原理,国内法律秩序对某一领土即对狭义的国家领土,具有排他性的效力。综上,无论是不干涉内政原则,还是国家的“不可渗入性”原理,都佐证了一个事实:我国采取何种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均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涉。
虽然在理论上,我国采取何种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均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涉,但一旦我国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等实际行动解决台湾问题时,必然面临外部势力和国际舆论针对我国采取的有关行为是否符合国际法规则的议论、非议乃至指责。基于此,我们可以作出如下判断:我国在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时,如何有效遏制外部势力以武力或者非武力方式干预,是确保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有效行使的关键。实践中,我们应形成应对策略,应对外部势力干预我国内政的可能的法律藉口,挖掘可以为我所用的国际上的政法资源,以此形成回应乃至谴责外部势力、争取国际支持和道义制高点的法治话语。举例之,在具体实践中,我们可以组织研究队伍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研究我国在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时,是否可以借鉴适用战争法上的相关规定、可以适用哪一部分规定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
事实上,根据《反分裂国家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可知我国在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时,针对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这一实践范式已经划定了明确的制度边界,也即战争法中的人道主义保护规则。战争法中有一部分规则在性质上属于人道主义保护规则,其占据着道义制高点和话语制高点,且国际法学界已经形成非国际武装冲突适用国际人道法规则的共识。因此,从最大限度争取国际道义支持和话语正当性的角度出发,在实践中,我们应将一些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规则,从国际法上转化到国内法中予以适用和遵循。由此一来,在面临外部干涉势力依据国际法而提出的质疑和诘问时,我们不仅可以依据台湾问题的内政属性予以回应,还能从法技术层面,以我国《反分裂国家法》的法律制定和实践活动均贯彻了人道主义保护规则给予回应。不仅如此,根据“正义战争”学说,按照一般国际法,战争在原则上是被禁止的,战争只有作为对不合法行为的反应,才是被允许的,而且只有当战争是针对对这种行为(即不法行为)负责的主体时,才是被允许的。⑧我国《反分裂国家法》规定的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针对的是外部势力干涉和极少数‘台独’分裂分子及其分裂活动,绝非针对台湾同胞”。⑨由此,我国在不得已的情形下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是被允许的,在国际法上亦是有着绝对的正当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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