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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浙江“醉驾”新规看依法科学施刑
http://www.CRNTT.com   2019-11-01 11:23:05


 
  四、“醉驾入刑”的完善及对策

  我们不能否认“醉驾入刑”以后所取得的效果,由于“醉驾入刑”以后,因“醉驾”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都有了一定比例的下降。但也不得不正视危险驾驶案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长。笔者在此提供几个解决思路:

  (一)完善预防和查处机制。可以通过网络信息手段做到对驾驶员的信息预防提醒,与网络宣传和信息部门合作,加大宣传警示力度,同时在各种餐饮娱乐场所加大警示力度。也可以通过微信、短信通过交管部门大数据点对点的对驾驶员进行提示提醒,做到将“醉驾”遏制在萌芽状态;同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毕竟“醉驾入刑”不是目的,预防“醉驾”才是根本。

  (二)给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醉驾入刑”存在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并不意味着所有“醉驾”都需要运用“刑法”来进行处罚。此时就需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运用起自己的自由裁量权。正如浙江省《纪要》中陈述的那样,在一定幅度和情形以内,给予原谅和司法救济的空间,这样既保证了司法的权威性,又防止“一刀切”的局面。

  (三)定罪量刑时应当受到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影响。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遵循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正如浙江省出台的该份《纪要》所述,对于那些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醉驾”初犯,各地政法机关是否可以参照浙江出台统一的细则。笔者认为“醉驾入刑”有必要,但浙江出台的该份《纪要》有其借鉴价值,因为只有切实做到依法施刑、科学施刑,才能更好地保障"法律之治"走向"良法善治"。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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