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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京华城调查结论送“监院” 白议员不认同
http://www.CRNTT.com   2024-09-30 15:15:55


国民党台北市议员游淑慧。(中评社 张颖齐摄)
 
  (二) 都发局为主管机关,都委会为审议机关,本应以专业、公正、客观之立场,为市民守护容积公共财。然柯文哲市长于议员座谈会期间,直接指派都发局、都委会主席彭振声副市长,担任京华城案PM,为京华城研议容积奖励,又担任审议角色。不只球员兼裁判,甚至是裁判兼任京华城总教练。致使都委会府外委员反对意见遭忽视,府内委员集体噤声。都发局、都委会丧失客观性,进而伤害都市计划之公正性,破坏制度显非可取。

  (三) 京华城并非亟待都市更新之老旧建物,却自创“韧性城市贡献”、“智慧城市贡献”及“宜居城市贡献”等容积奖励,取得高达18,463.2平方公尺(约5,585坪)之容积楼地板面积。如加计免计容积部分,则可增加之楼地板面积合计恐高达约 10,265坪。如以每坪市价200万,租金每坪每月3500元计,京华城因容积奖励所增加之获利恐高达200亿。惟京华城所负担之公益性对价,仅为认养复盛公园、修整1000平方公尺道路、设置充电车位等,负担与奖励显不相当,本案严重违反公益性、对价性。

  (四) 京华城改建并非“都市更新案”,不适用都市更新建筑容积奖励办法;且京华城亦不愿遵循《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明定之条件申请容积奖励。市府径以“准用都更”增加容积奖励,不仅史无前例,且有适法性疑义:京华城称依都市计划法第24条申请容积奖励。然细译都市计划法第24条规定“土地权利关系人为促进其土地利用,得配合当地分区发展计划,自行拟定或变更细部计划,并应附具事业及财务计划,申请当地“直辖市”、县(市)政府或乡、镇、县辖市公所依前条规定办理。”并未明定容积奖励要件。若欲给予个案容积奖励,应遵循既有法定容积奖励规定。京华城非老旧建物,改建并非“都市更新案”,不适用都市更新建筑容积奖励办法第10条至第13条之都更容积奖励,且申请人不愿遵循《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明定之“综合设计放宽与容积奖励规定”申请容积奖励。申言之,京华城客观上不符合都更奖励要件,主观上亦不愿申请法有明文之其他容积奖励,市府不应浮滥给予容积奖励。另查多位都委会委员皆曾表明无从确认申请案容积奖励之适法性,如黄台生、曾光宗等委员曾于调查小组会议中强调都委会并无创设容积奖励权限。法务局亦曾表明类似看法。然握有细部都市计划最终核定权之市府,并未善尽把关适法性之责任。守法等待都更的市民盼不到放宽容积奖励;不合法定条件的财团新建案,却可获得市府量身打造高额容奖,市府遗忘为市民守护容积公共财之职责,令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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