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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组织在两岸融合发展中的权利保障作用及实现机制
http://www.CRNTT.com   2020-02-27 00:12:24


 
  三、民间组织在权利保障中发挥作用的路径

  1.正确认识民间组织自主行为之正功能,实现有限有为的行政干预

  民间组织活动活跃是现代社会健康的表现,其行为经过规制不会影响社会稳定,反而能够形成理解,化解矛盾。现代社会治理应当以“有限有为政府”⑨为理念,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管理的同时为民间组织发展提供空间。如果政府干预过多就会导致民间组织发展空间狭小。台湾社区营造运动的经验可以给我们的启示是,民间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有效弥补了政府的不足之处,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台湾启动社区营造运动以来,民间组织一直以民生为核心主题,并没有因为激发基层活力而引发基层社会泛政治化。虽然社区营造中政府规制的放开引发了诸多问题,⑩但是随着专案制、“新故乡营造”等治理模式和治理理念的出现,专案申请直接报送相关管理部门,不需经过层层报送,同时加强了民间组织的运行的自我规制、自我监督,⑪民间组织的活动更加集中于民生议题,更加注重公民权利的保障,实现了良好的效果。可见,祇要引导得力,政府依法管理的同时加强民间组织的自我规制,民间组织的社会参与就不会演化为政治不稳定因素,恰恰相反,社区参与进行活动表达权益反倒成为社会矛盾的“减压器”,有一种“安全阀门”的作用,如科塞所言,群体内部的可控范围内的冲突有助于缓解社会敌意的积累,如同高压锅的转动阀,细细地、持续地散出锅中热气。⑫正是通过民间组织表达了诉求,提供了释放社会压力的途径,反倒促进了社会关系的融洽。而且如果缺乏民间组织,公民缺乏表达自身的权利诉求的平台和机会,感受不到自己说话的权利地位,他就会渐渐地疏离社会,失去对社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无法有效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反倒有更可能“选择更具社会破坏性或政治风险的集合行动或革命,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政治诉求”。⑬ 

  可见,在两岸交流互动中,政府要对民间组织进行管控,但是不能将其视为消极因素,而应当将民间组织当作一个“利益相关者”⑭。在两岸融合发展这一场域中,民间组织也应当发挥自发性、自治性的优势,在权利保障中发挥自己的重要作用。在两岸融合发展中,权利保障的实现必须改善政府对民间组织的治理思路,变零和博弈为合作博弈,将民间组织作为合法的自治主体,合理规制疏导民间组织的行为,充分利用其社会资源,实现其正功能。在这样一种多元合作的、柔性的制度结构中,两岸融合发展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稳定,权利才能得以保障。

  2.完善相应法律法规

  当前中国民间组织治理的重要问题之一是法律法规的制度供给的缺乏,仅仅依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少量法律和国务院印发的文件为主要依据。各地虽然也制定了一些地方法规,但是效力和形式都不足以形成规范体系。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对民间组织的管理往往采取行政命令、政策指导等行政手段。这就导致行政机关在管理民间组织时主观性较强,民间组织缺乏良好的秩序和环境。可见,必须加快制定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来规制民间组织,同时也是用法律法规为民间组织发展保驾护航。对民间组织的立法必须考虑其特性。⑴分类管理,按照民间组织的功能分类,分为服务型、娱乐型、权益型等类型,依据其不同的策略采取对应策略和制度安排。比如对于一个民间组织想要参与公共服务,它就必须达到一定标准由政府部门批准,才可以进行公共品提供参与政府公共品购买竞争;而一个民间组织的目的仅仅是社区娱乐,则经过形式上的登记就可以。通过立法来理顺行政机关与民间组织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说即明确双方的权责:民间组织在合法范围内活动,政府提供相应保障并实施监管。通过理顺二者关系进而对民间组织形成间接但有效的规制。例如英国伦敦CBD金融城的治理就是通过伦敦市及伦敦CBD市政局颁布的立法来确立市政府与CBD中商业行会的关系:一方面,立法确立了商业行会的参与权及参与方式,提升了CBD治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确保相关决策的专业性和民主性;另一方面,立法明确了政府对商业行会负责人的提名权,实现了政府对民间组织的监管。⑮这样,立法保障了商会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促进了CBD治理的高效,而在这样的互动机制下,民间组织也受到政府的调控和引导,保证了其合法性和合理性。⑵通过立法来调整民间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进而促进民间规范的健康发展,具体来说可以通过确立民间组织内部监督机制,为民间组织成员提供权利救济的基础和途径,使得权利能及时得到救济,这样就在实现民间组织功能的同时避免了民间组织的行为偏离权利保护的初衷。可见,通过立法将民间组织与社会民众的权利、义务、责任加以明确,能够确保民间规范合法运行,促进多元社会治理的高效。

  3.培养公民意识和公民精神,对民间组织价值理念的引导

  现代社会治理需要对公民精神进行正面激励,我们应该做的是改善制度设计,鼓励、培养具有公益精神的公民,这样才能实现社会治理的高效。“多元治理”、“善治”等理念的提出体现了政府改变全能主义的治理模式,促进基层自治,利用社会资源的深层意图,这就必然要培养具有自主、公益精神的公民。在两岸融合发展中,民间组织正是培养公民意识、公民精神的平台。民间组织作为“安全阀”⑯,作为基层社会的利益代表者,可以起到缓冲社会矛盾的作用。民间组织的正功能发挥对于现代社会治理和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建立一个有效的交流机制,使得公民维权行为得到规制,公民自主精神与社会秩序稳定相协调。民间组织可以使居民的互相认同结构化,在参与中形成现代社会的集体情感,反过来更进一步地推动现代社会公民的公益意识,提高参与效果,培育积极行动的“公民”。

  同时,通过政策引导等方式明确民间组织的权利本位原则,确立民间组织正确的价值导向,保障民间组织在两岸融合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在民间组织的运行中,民间组织往往藉助一定手段来强化民间组织权威,例如在学者对“乡土法杰”的研究中,正是民间自治权威的推动促使民间组织获得源源不断的生长动力。⑰但是,这种运行机制也极易塑造民间组织成员的服从习惯,陷入盲目服从而不加反思的状态中,这就为民间组织价值偏离法治轨道提供了可能空间,尤其可能引起的问题是民间组织被民间组织权威所裹挟,阻碍现代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如在农村治理中,乡贤权威演化为黑恶势力的现象就是这一问题的写照。⑱立法可以通过明确民间组织的权利本位原则,以此来引导民间组织价值导向。具体来说,可以明确要求民间组织的议事规则中设置表达、辩论、申诉等环节,这样就同时在民间组织中设置了参与权、表达权、辩论权、申诉权等,保障民间组织中权利本位原则。这样才能让民间组织在两岸融合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结语

  海峡两岸民间组织的发展及其与政府的积极合作都是在中华文化背景下将民间力量与政府力量结合起来的较为典型的模式,这种模式反映了中国人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热情,反映了中华文化背景下维护权利、保障权利的独特方式。民间组织的权利保障作用对于两岸融合发展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两岸民间组织权利保障作用的研究应当进一步深入,通过经验借鉴发现问题,寻找更合适的解决方案,因此这也能促进两岸的互相瞭解,促进社会治理的进一步发展。

  注释:

  ①[德]滕尼斯着,林荣远译,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页。

  ②[德]韦伯着,胡景北译,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上海人民出版社,第54页。

  ③李杰:《论民间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及介入途径》,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④这里指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资本”,而不是指经济学意义上的民间资本。

  ⑤王仲、曹曦:《20世纪八九十年代台湾社会运动与民间组织的生成路径——以环保组织为例,《台湾研究集刊》, 2012年第3期。

  ⑥赵玉榕:《闽台农民合作组织对接途径与模式研究》,《台湾研究集刊》2009年第4期。

  ⑦林万亿:《台湾的社会福利:历史经验与制度分析》,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572页。

  ⑧徐晞:《海峡两岸文化创意产业合作研究——基于民间组织平台》,《经济体制改革》2015年第4期。

  ⑨石佑启:《论有限有为政府的法治维度及实现路径》,《南京社会科学》2013年第11期,

  ⑩丁康乐、黄丽玲、郑卫:《台湾地区社区营造探析》,《浙江大学学报》2013第6期 。

  ⑪吴晓林:《台湾城市社区的治理结构及其“去代理化”逻辑——一个来自台北市的调查》,《公共管理学报》2015年第1期。

  ⑫[美]路易斯·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5页。科塞认为,群体内部的冲突有助于缓解社会敌意的积累,如同高压锅的转动阀,细细地、持续地散出锅中热气。

  ⑬陈映芳:《行动力与制度限制:都市运动中的中产阶层》,《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4期。

  ⑭[美]弗里曼:《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方法》,王彦华、梁豪译,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弗里曼认为,现代公司管理应该把股东之外的员工、顾客、现代社会、居民都看作公司利益相关者,他们都应该在公司中获得利益。在现代社会管理中,民间组织作为利益相关者而不是被管理者,拥有发言权、参与权,而不是被管理者。

  ⑮[英]约瑟夫·J.诺顿:《全球金融改革视角下的单一监管者模式:对英国FSA经验的评判性重估》,廖凡译,《北大法律评论》2006年第1期。

  ⑯[美]路易斯·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5页。

  ⑰陈寒非:《乡土法杰与村规民约的“生长”》,《学术交流》2015年第11期。

  ⑱郑风田:《乡绅?乡贤?还是村霸?新农村再遇老问题》,参见:http://www.sohu.com/a/129140292_617736,最后存取时间:2018年6月6日。

  本文为基金专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案“民间规范与地方立法研究”(专案编号:16ZDA069);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2018年度学科共建专案“广东营造共建共享共治社会治理格局中的自治规范研究”,专案编号:GD18XFX05。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20年2月号,总第2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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