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条 鼓励各地根据地方实际,为台资企业增加投资提供政策支持。
近来,大陆持续实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政策,支持来自台湾等地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兴业。一是规定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对台商投资促进、保护、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二是台资企业投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内项目将享受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工业用地优惠政策,西部地区鼓励类项目继续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台商在大陆投资领域进一步拓宽,2019版负面清单限制措施由2015年的93条减至目前的40条,在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农业推出一系列开放措施。四是持续放宽优化金融、汽车等行业台资准入政策,促进投资便利化,平等保护台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指导各地落实中央政策,支持各地根据地方实际出台配套措施,为台资企业在大陆扩大经营、扎根发展创造更好环境。
第8条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向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申请担保融资等服务,可通过股权托管交易机构进行融资。允许台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大陆近年来积极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支持。2018年7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正式成立,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已超过1400亿元,担保户数约8万户。此外,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布明确了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的政策框架及相关报备要求。为帮助在大陆投资的台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台资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均可向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担保融资等服务,用好国家在融资领域的政策资源,实现更快更好发展。
第9条 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依法享受贸易救济和贸易保障措施。
台资企业因大陆境外进口产品的倾销、补贴或进口激增遭受损害或损害威胁时,可依法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在贸易救济案件调查、裁决过程中,台资企业均享有与其他大陆企业同等的权利,受到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的保护,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10条 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依法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等工具,保障出口收汇和降低对外投资风险。
大陆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利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等保险产品保障出口收汇和降低对外投资风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为出口货物或服务提供应收账款收汇风险保障,承保业务的信用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为融资协议、商务合同或租赁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提供风险保障,承保业务的保险期限一般为2至15年。海外投资保险产品为投资者及金融机构因投资所在国发生的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及政治暴乱、违约等政治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风险保障,承保业务的保险期限不超过20年。台资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向相关保险公司申请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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