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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岸关系研究中“主权—治权”分析框架的缺陷及替代方案(上)
http://www.CRNTT.com   2014-06-25 00:22:02


 
  (二)“主权分裂,治权分裂”论

  该论述主要出自台湾绿营人士。他们往往简单套用西方学界的分裂国家理论①,主张依照两德关系模式或两韩关系模式来定位与处理两岸关系,声称两岸之间是“国与国关系”。该论述坚持“中华民国”主权仅及台澎金马,同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性,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仅及大陆;否认“两岸同属一中”这一基本事实,坚持“一边一国”,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即中国,“中华民国”是独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国之外的另一主权国家。该论述的实质是主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是典型的“台独”论述。该论述的最大问题是,将两岸分裂与两德、两韩分裂混为一谈,无视两岸分裂与两德、两韩分裂在性质上的不同和程度上的差别。众所周知,两岸分裂在实质上是一个中国内部两个政权的分治,故两岸关系是一个中国内部的关系,迥异于两德或两韩之间的国与国关系。就实质而论,两岸之争属于政权之争而非主权之争,李、扁时期台湾当局将两岸之争由政权之争上升为主权之争,是对“一个中国”原则的挑战和破坏。

  (三)“主权分裂,治权统一”论

  严格说来,此种情形不存在,至少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存在。此种情形仅存在于邦联或个别区域性国际组织(如欧盟等)之类的政治共同体之中。于这些政治共同体,无所谓主权分裂可言,因为它们原本即非一个主权统一的国家;所谓治权统一也仅仅是部分(而非全部)治权统一,即成员国家间的“共治”。众所周知,欧洲统合模式下,各个成员单位均为主权独立国家,原本即不存在统一主权,惟各成员国为了追求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在某些领域里进行治权让渡,实施共同治理,此即所谓的“部分治权统一”。邦联模式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组成的政治联合体,其成员国的主权状态亦无所谓严格意义上的“主权分裂”,但的确存在着共同行使“部分治权”的现象。台湾学者主张借用欧洲统合模式②、邦联模式③来定位两岸关系,主张两岸应沿循“治权合作→治权统一→主权统一”的路径(即通过治权的合作与统一来结束主权分裂),最后实现两岸统一。尽管该论述极力主张两岸朝“合”的方向靠近,但其所设计的路线图并非一定能使两岸走向统一,其所界定和描述的两岸分裂情形并不符合两岸分裂的法理和事实,已超越了“两岸同属一中”这一基本架构,仍可视作“分裂国家理论”思维模式下的产物。

  “主权—治权”分析框架及其在两岸关系研究中的缺陷

  毋容置疑,“主权—治权”分析框架对于我们探讨和解决两岸政治关系中的相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尤其那些主张两岸应在“主权统一”框架下界定两岸分裂分治性质的论述,既尊重了“两岸同属一中”的历史与事实,又兼顾了两岸分裂分治的现实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力求对两岸政治关系作出较具说服力的解释,其立场和出发点值得肯定。在一定意义上说,“主权—治权”分析框架简洁明瞭,且在某些层面上对两岸分裂分治现状也具有一定解释力,因而有其值得肯定的一面,但也存在若干不足,具体表现在:

  (一)“治权”是一个学术上欠规范的概念

  在学术史上,究竟是何者何时最早将“治权”与主权对应起来使用的?笔者经过考证后发现,“治权”概念的最早使用者首推孙中山先生,其在“五权宪法”学说中将“政权”与“治权”作了界定和区分,认为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此即所谓“权能区分”理论④。目前两岸学界(尤其台湾学界)使用“治权”概念与孙中山的“治权”学说有直接关联。随着1949年国民党败退台湾,“治权”概念在大陆的话语表述体系中几乎销声匿迹,但至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谈判中,英国政府为了在将香港交还中国后继续管治香港,提出了“主权换治权”方案,即将香港主权交还中国,但仍由英国人继续管治香港。⑤自此,在大陆沉寂了三十多年的“治权”概念再度“泛起”并被广泛使用,特别是在论及“一国两制”的场合,“治权”一词经常被使用,并与“主权”相对称(即对应起来称呼)。随着大陆方面主张将“一国两制”适用于台湾问题的解决,“主权”和“治权”概念也被延伸、应用于两岸关系研究领域。有必要指出一点,尽管台湾方面(无论官方还是学界)均广泛使用“治权”概念,但大陆官方迄今尚未在其正式规范性文件中使用过“治权”一词,只是部分学者在使用这一概念。

  必须指出的是,尽管时下“治权”概念为两岸所广泛使用,但从严格意义上说,其并非一个规范性的学术概念。考察西方研究文献即可发现,无论在西方政治学术语抑或法学术语中,均找不到一个贴切的辞汇与中文的“治权”概念相对应,西方法学界在表达相近涵义时通常使用“jurisdiction”(管辖权),西方政治学界在表达相近涵义时通常使用“government”(统治)和“governance”(治理)。在中国大陆,法学界不使用“治权”概念,在表达相近涵义时通常使用“管辖权(jurisdiction)”;政治学界也不使用“治权”概念,在表达相近涵义时通常使用“统治”(government)、“治理”(governance)、“管治”(governance)和“自治”(autonomy)等。这些概念表面上非常相似,但其涵义差别甚大⑥。那么,与“主权”对应起来使用的“治权”,究竟是指上述法学术语或政治学术语中何种意义上的权力?含义并不清晰。在台湾地区,尽管宪法学界和政治学界均广泛使用“治权”概念,但其涵义亦非相同。在“五权宪法”中,与“政权”(political rights)相对称的“治权”,其涵义具体明确,是指政府的统治权力,对应于英文中的“political power”、“governmental rule”、“politicalrule”等辞汇,其可分为五权(five-power system),分别为行政权(executive power)、立法权(legislative power)、司法权(judicial power)、考试权(power of examination)和监察权(power of supervision / control)。相比较而言,跟“主权”对应起来使用的“治权”,其涵义则显得有些模糊。从台湾方面用来表达“治权”概念的英文辞汇看,现在大多用“jurisdiction”(该辞汇亦即法律用语上的管辖权)。譬如,台湾张亚中教授通过中英文对照方式编写的《两岸统合与和平发展:一条互利双赢的稳健道路》(Cross Strait Integration and Peaceful Development – The Sure Road to A Win-Win Situation for Both Sides of The Taiwan Strait)一书中用的即“jurisdiction”一词⑦;中国国民党官方网站上对“互不承认主权,互不否认治权”的英译“mutual non-recognition of sovereignty, mutual non-denial of jurisdiction”,用的也是“jurisdiction”一词;另外,台湾的英文报纸在报导中通常也用“jurisdiction”一词。不过,也有不少学者用其他英文辞汇来表达“治权”概念,如“governing authority”、“authority to govern”等等。

  为何对于同一“治权”概念,两岸学界以及在各自内部的不同学科之间有着如此不同的理解和使用呢?原因即在于“治权”的涵义是模糊不清的。从规范、科学的角度来说,用以作为分析工具的概念,其涵义必须满足三个特性,即具体性、明确性和客观性。倘若以此标准来衡量和检视“治权”概念,不难发现,“治权”概念并不符合上述三个指标。可见,“治权”并非一个正式的、规范的学术概念,仅是中国(尤其两岸)学界长期以来“约定俗成”的一个习惯用语。

  (二)两岸对“治权”涵义的理解不尽相同

  尽管目前两岸均在使用“治权”概念,但从目前两岸双方的相关表述来看,其实各自均对“治权”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运用。具体表现如下:

  从大陆方面使用“治权”的语境和场合看,其理解的“治权”仅指地方性权力。这与大陆方面“治权”概念的渊源有关。如前所述,大陆方面的“治权”概念源自“一国两制”香港模式中的“中央—地方”安排,认为“一国两制”是主权与治权的有机结合,中央政府享有主权,香港特区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⑧所以,“一国两制”下的“治权”尽管在内容上属于高度自治权,但在权力位阶上却是地方性权力。倘若转换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视角来看,“一国两制”框架下的主权与治权关系蕴含着中央对地方的垂直管治关系。“治权”概念在被引入两岸关系研究后,大陆方面基本上沿用了其早期的涵义。⑨尽管迄今大陆方面并未出台一个专门规范性文件对“治权”的涵义加以规定和解释,但依其来历,以及大陆方面使用该概念的语境和场合,不难推断,其仅仅指涉地方性权力,而非中央性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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