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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岸政治关系定位中的“中华民国”问题(上)
http://www.CRNTT.com   2016-02-06 00:26:03


 
  3、两岸分歧评议

  以上两种对立的论述,究竟何者符合国际法?根据瑞士著名国际法学家法泰尔于18世纪中期首倡的“事实主义理论”,某一新政府只要在本国建立了有效而自主的权力,就可以获得承认。现代国际法理论和国际实践表明,政府承认的条件通常有二:一是有关政府必须在一国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领土上独立而实际地确立了有效统治,且已得到本国全部或绝大部分居民的惯常服从;二是该新政府的成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根据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在没有外来侵犯或干涉的条件下所发生的政府更迭,即使不符合该国国内法的规定,原则上也属于该国的内部事务,其他国家对此应予以尊重,由此产生的新政府只要具备了“有效统治”的条件,即有资格获得承认。④从上述国际法的有效统治理论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符合成为中国中央政府的构成要件,是中国唯一合法的中央政府。从国际政治实践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按1971年第26届联大作出的2758号决议于当年恢复代表中国行使主权的资格,成为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至于台湾当局于1949年至1971年期间仍在联合国行使中国代表权,那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冷战”格局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加以阻挠的结果⑤;而台湾当局在台湾地区一直沿用“中华民国”及其一整套政治符号,那是台湾当局为维护自身“法统”而采取的单方面行为,既不符合国际法理论,也没有得到主流国际社会的承认。因此,“中华民国”已不存在。

  (二)“(完全)政府继承论”VS“不完全政府继承论”

  政府更迭必然引发政府继承的问题。两岸在政府更迭问题上的争论,引发了两岸在政府继承问题上“完全”与“不完全”的争论。

  1、“(完全)政府继承论”

  大陆方面坚持“(完全)政府继承论”,即认为中华民国已于1949年被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整体上已完成对中华民国政府的继承,而不是所谓“部分政府继承”。大陆方面坚持认为台湾当局是国共内战遗留下来的非法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法理上拥有对台湾的主权行使权,这是因为:《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规定日本必须将台湾归还中国;1945年中华民国政府代表中国接受日本的投降并收复台湾;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成对中华民国的政府继承,自然也就继承了对台湾的主权行使权。目前两岸未统一状态是内战延续状态,将来两岸必须复归统一。该论述旨在为大陆方面坚持“一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府”、大陆必将统一台湾奠定法理基础。

  2、“不完全政府继承论”⑥

  亦称“政府继承未完成论”,该论述最早由台湾大学王晓波教授所提出⑦,目前在台湾坚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主要是蓝营人士。其主要观点是:中共没有在全中国境内(1945年至1949年中华民国有效统治的版图)推翻中华民国政府,“中华民国政府”一直以“中央政府”的名义对台澎金马实行管辖。从事实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仅仅继承了“中华民国政府”在大陆地区的统治,而并未继承其在台澎金马地区的统治,故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效管辖大陆地区,“中华民国政府”有效管辖台澎金马地区的“对等分治”现状。秉持该观点的人士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完成了对中华民国政府继承的说辞,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49年10月1日建国迄今,不曾一日有效统治管辖过台湾,何来“政府继承已经完成”?所以目前的“中华民国政府”为一个独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外的“中央政府”。该论述含蓄地承认了大陆政权的合法性,表面上主张两岸统一,但是实质上意欲使“分裂分治”状态的永久化,即便将来统一,也须在“中华民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实现统一。该论述旨在为“一国两府”、“一个中国内部两个对等政治实体”奠定法理基础。

  另外,也有部分海外华裔学者认同台湾学者的“不完全政府继承”概念,希冀以此对1949年以来的两岸“分裂分治”现状作出合理解释。例如,加拿大华裔学者郑海麟先生认为,国际法中关于政府继承的概念,是根据正常的旧政权消亡并被新政权取代的情况而作出的分析判断,其中并未涉及二战后处于分裂状态下的国家内部的政府继承问题,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中华民国政府的继承,这是一种逐步被国际社会所接受和承认的过程,即使到了今天,这种逐步继承的过程仍然没有完成,否则便不存在两岸统一的问题了。⑧由于中华民国政府并未像它所继承的满清政府那样宣布逊位,因此,即使于1971年退出联合国从而丧失了中国政府的代表权,但它的国际人格并未消失,至今仍被二十多个国家所承认,并且在许多国际社会组织中保留会员资格。⑨上述解读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和两岸现状与国际法理论之间的冲突,也有增强其解释力的一面,但由于缺乏国际法支撑,因此其解释力和说服力依然不足。

  3、两岸分歧评议

  对于两岸的分歧,我们该如何看待?笔者虽然不赞同“不完全政府继承论”,但也关注到1949年中国内部的政府继承现象的确与国际上其他国家内的政府继承现象有所不同,运用传统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理论确实难以作出很有说服力的解释。综合上述各种观点,笔者将两岸的分歧概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是时间上“先后继起”关系抑或空间上“同时并存”关系的分歧,前者为大陆方面所坚持,后者为台湾方面所坚持。

  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看待194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中华民国政府的继承问题?既然现行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理论不能合理解释1949年的政府继承关系,“不完全政府继承论”在国际法上又缺乏依据,那么,如何能更合理地解释两岸“分裂分治”的现状呢?笔者认为,将目前国际法上的有效统治理论、政府继承理论和法理学上的“法理与事实相区分”理论结合起来,足以清晰解释1949年中国内部发生的政府继承问题以及“剩余政权”性质问题,而无须再去建构所谓的“不完全政府继承”理论。

  通过分析不难发现,大陆方面的“完全推翻论”、“完全政府继承论”侧重于描述两岸关系的法理状态,旨在强调中华民国在法理上已被推翻,以此论证其政权的唯一合法性;而台湾方面的“未完全推翻论”、“不完全政府继承论”则侧重于描述两岸关系的事实状态,旨在强调“中华民国”事实上仍存在,以此论证其政权与大陆政权的互不隶属。可见,两岸关系法理状态与事实状态之间的落差是导致两岸政治关系定位存有分歧的重要原因,因此,如何看待和界定这一落差,是如何解释和处理“中华民国”问题的关键。

  从法理上说,大陆方面的论述是符合国际法的,因为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没有完全政府继承与不完全政府继承之分,只要发生政府继承就是“完全政府继承”,不存在所谓“不完全政府继承”的问题,国际法上的有效统治理论足以证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成了对中华民国的政府继承。然而,从事实上看,中华民国被推翻后确实留下了“政权残余”,如何界定这个“政权残余”是未来两岸政治关系定位所亟待解决的问题。台湾方面坚持认为它是1949年前的中华民国的延续,而大陆方面坚持认为它是“割据政权”。于是,双方各执一端,争论不休。分析至此,必然引申出一个问题:强调法理的论述与强调事实的论述一旦发生了冲突,以何者优先?事实上,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因为这是一个政治问题。不过,从解决实际问题的愿望出发,今后大陆方面在坚持法理状态的同时,应兼顾事实状态;台湾方面在强调事实状态的同时,不可回避和否认法理状态。

  单就台湾方面的“不完全政府继承论”来说,虽然表面上具有一些解释力,但其既不符合现行国际法,也不符合当今主流国际社会的认知,更不符合两岸关系的史实,仅仅是台湾方面论证“中华民国”仍然存在的单方面说辞。倘若大陆方面现在承认“不完全政府继承论”,就等于默认了“中华民国”仍然存在,这对大陆方面来说是一个巨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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