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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台湾同胞书》40周年与两岸统合前景
http://www.CRNTT.com   2019-10-26 00:15:03


 
  四、探索“两岸统合”之两制方案

  承上所述,鉴于融合发展的阶段性和有限性,两岸要顺利完成和平统一,在经济社会融合发展之后,尚必须经过一个两岸统合的阶段,以推动两岸政治、法律、经济、社会体制的统合与治理,逐步完善两岸一体化整合机制,方能达到国家最后的完全统一。因此,关于“两制”方案的探索可以“两岸统合”为核心内涵和基本框架来进行讨论。

  就统合(integration)或一体化的路径而言,因两岸关系的特殊情况和历史遗留,所以在考虑两岸统合发展的方式与进程时,必须符合两岸的实际状况,无法模仿或遵循现有的欧洲统合模式或一体化经验。欧洲统合是在欧洲各主权国家间,在同质性的政治、法律、经济、社会体制之下进行的一体化过程,这与两岸关系的性质与两岸统合的背景完全不同,不能相提并论。

  因此,探索“两岸统合”之两制方案,必须先构建合乎两岸现实情况的“两岸统合模式”。本文依此思路进行初步探索,对于构建“两岸统合模式”提出以下三个基本原则与主要范畴:

  1.两岸统合是两个政治实体之间的统合,不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统合

  两岸统合的核心问题是政治统合,政治问题是两岸统合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构建“特殊的两岸统合模式”的关键问题。因此,在两岸达成政治终局解决方案,完成国家完全统一之前,有必要在统合发展阶段找出一个暂时过渡方案(modus vivendi)来处理两岸的高阶政治问题。

  如何定位两岸政治关系一直是两岸诸多政治难题中的最重中之重的问题,它关系到两岸关系的性质,关系到两岸的法理架构。如果这一难题无法解决,则政治僵局就难以突破,两岸之间要建立和平稳定的政治架构也无从谈起。然而两岸政治定位的关键问题正是主权问题,所有两岸之争无不以主权之争为核心。这既是两岸关系60多年来争议的关键问题,也是我们处理两岸关系必须把握的主轴。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之后,一个中国境内出现了中华民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两个政权分庭抗礼的局面,这一局面延续至今。就客观事实而言,自1949年至今,两岸的政治关系已演变为两个并立的平等的政治实体(中国北京与中国台北)。也就是说,中国的主权没有分裂,在一个中国主权之下,两岸各自治理,北京政府行使在大陆地区的治权,台北政府行使在台湾地区的治权,60多年来一直处于分治状态。

  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希望双方共同努力,探讨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作出合情合理安排。”从政治的角度来看,所谓“合情合理的安排”是对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结果的描述,“安排”可以理解为两岸通过政治协商,处理两岸一直存在的政治对立。在法理上,目前两岸处于“主权同一共有,治权平等并立”的分治状态。在现实上,两岸之间存在着一个中国主权、两个政治实体、两个政府的独特情况。所以,目前两岸的政治关系应是,在一个中国主权之下的两个政治实体的特殊关系,这样的安排与定位,实属合情合理。

  探索“两岸统合”之两制方案、构建“两岸统合模式”需要有创新的思维,需要突破历史成规,需要大格局的规划。两岸的统合具有独特性,不能用欧洲统合的概念来思考和理解,其中根本的差别在于,欧洲统合是在各主权国家之间进行治权的统合,而两岸统合仅是在一个中国主权之下,两个政治实体之间进行治权的统合,绝不是国与国之间的统合。有鉴于此,两岸在完全统一之前可界定为一个中国、两个对等的政治实体来定位政治关系,并在此政治基础上构建“两岸统合模式”,推动和实践“两岸统合”之两制方案,从而能以和平方式达成最终的完全统一。

  2.两岸统合是两种政经社会体制的统合

  两岸在分治的60多年的历史过程中分别发展出各自的政经社会体制,大陆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人民民主专政的体制,台湾则采取了西方的资本主义结合民主自由的政经社会体制。政经体制的不同形成了两岸政权的相互对峙与政治对立,也是造成两岸人民政治认同和生活方式差异的根本因素。

  马英九在其2008年的就职演说中就曾强调台湾的民主价值、民主经验和民主成就,并“由衷盼望中国大陆能继续走向自由、民主与均富的大道,为两岸关系的长远和平发展,创造双赢的历史条件”。蔡英文也在去年的双十庆典演讲中表示,“要捍卫台湾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以及台湾人民选择未来的权力。”她每每强调台湾的民主制度是台湾坚持的核心价值,希望大陆能够充分认知台湾是一个民主社会等等。

  虽然两岸在政经体制与政治认同上存有明显的差异,不过随着大陆与台湾都不断地推进政治经济的发展与现代化,加上双方自2008年马英九政府执政后开启的大交流、大合作的潮流,也因此创造了一些有利于化解彼此差异、增进理解的条件。习近平在19大报告中强调:“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管道,保证人民当家做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值得注意的是,习近平提出了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六个要求,其中列在首位的赫然是“民主”!由此可见,尽管两岸对民主体制的形式和运作机制的理解存在差别,但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价值的肯定已经是两岸政府及人民共同的认知与追求。

  2008年12月31日,胡锦涛为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三十周年发表了《携手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讲话中指出:“两岸复归统一,不是领土和主权的再造,而是结束政治对立。”习近平也曾在不同场合重申和强调这个论述。而所谓两岸统合发展就是要结束两岸在不同发展道路上的对立与差异,是复归统一的最佳途径。习近平在会见马英九时也表示:“六十多年来,两岸走上不同发展道路,实行不同社会制度。道路和制度的效果如何,要由历史去检验,让人民来评判。两岸双方应该相互尊重彼此对发展道路和社会制度的选择,避免让这类分歧干扰两岸交流合作,伤害同胞感情。”换言之,两岸之间应超越意识形态的差异与干扰,以求同存异的态度对彼此的政经社会体制保持相对肯定的立场。

  按“一国两制”的基本构想,统一之后虽然两种制度会同时存在,但双方都可接受并相互尊重彼此的制度差异。习近平也在19大报告中表示尊重台湾的社会制度:“我们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尊重台湾现有的社会制度和台湾同胞的生活方式,愿意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的机遇。”据此,两岸都应以实质、优质的民主转型为政治发展的共同目标,建设符合双方实际条件下的民主制度,让两岸的政经社会制度之间形成良性竞争、相互影响,在两岸经过密切交流合作的和平发展阶段,而进入深度经济社会融合的融合发展阶段之后,更进一步地走向统合发展阶段,消弭两岸的体制差异,彼此做出适当的调整而相合趋同,共同构建最终完全统一的、创新的、民主的“一国良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在这样的认知和立场之下,推动和实践“两岸统合”之两制方案,即是对“一国两制”与时俱进的发展和完善。

  3.两岸统合是两套法律宪制之间的统合

  由于历史遗留的因素,目前两岸各自有以宪法为根本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1947年在大陆颁布施行的“中华民国宪法”,现今依然在台湾地区延续。这部宪法虽经李登辉、陈水扁多次修宪,却都未曾撼动其中有关“一中”的条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现在实行的则是1982年制定的所谓“八二宪法”,两者在法理意涵与主权范围上皆同属“一中框架宪法”。

  自1949年以后,两岸政府依据各自的宪法都宣称对中国拥有合法的代表性,彼此隔海分治。彼岸从未放弃对台湾的国家主权,此岸也宣称主权及于大陆地区,而且对宪法规定的领土范围未曾修改。将近70年来,两岸各自的宪法、法律与治权均无法适用到对方地区。由此可见,两岸各自在其宪法主张的主权与领土基本是重迭同一的,但在宪政治权上则分别有各自的管辖范围(宪法主权同一共有、宪政治权平等并立)。尽管两岸政府所管辖的土地和人口有明显的大小之分,但彼此一直互不隶属,处于平等分治的地位。也就是说,两岸各自主张的主权和治权系来自于各自的“一中宪法”,这与港澳拥有的管治权情形显然不相同。由于港澳基本法的法源是大陆宪法第31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港澳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权,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治权。要言之,目前两岸存在两部“一中宪法”,各有自己的宪政运作和管辖区域,也在其各自管辖区域内拥有有效的治权。

  习近平在19大报告中就特别突显宪法地位的至高性、宪法实践的重要性以及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由此可见,习近平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心和意志,健全依宪、依法完成两岸和平统一进程的法律基础。

  基于上述两岸各自“一中宪法”的特殊偶合状态,在进入统合阶段时期,必须共同对各自的宪法秩序与法律制度进行彼此相适应的调整、连结与整合,而逐渐构建出能够包容和统合两岸各自法律体系的共同法制框架,并以此作为未来完全统一时制定两岸新的、共同的宪法体系的基础。除此之外,随着愈来愈多的台湾民众在大陆生活工作,大陆许多政策法规也需要逐步配合统合发展的目标而做出修订,以促进并保障台湾民众权益,并让台湾民众逐渐增强对大陆法制体系的认同。换言之,“两岸统合”之两制方案其中的一个重要层面,就是在各自“一中宪法”的法理基础上,逐步进行两岸宪法和法律制度的一体化。

  五、结语

  习近平在2019年1日2日《告台湾同胞书》40周年纪念会的讲话,最重要的一段,就是他揭示了新“习五条”,其中特别值得重视和思考的就是第二条:探索“两制”台湾方案,丰富和平统一实践。这对于推动和平统一和实现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所以,本文回顾反思了自《告台湾同胞书》发表以来中共对台政策发展与演变,分析阐述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政策方针。基于“渐进发展、平等协商、共议统一”的和平统一实践构想,提出“从两岸统合到和平统一”的思路,尝试构建“两岸统合模式”,并探索“两岸统合”之两制方案及其实践路径。

  就“两岸统合”的内涵和目标来说,其与“一国两制”是一致而相符合的。因此,探索以“两岸统和”为内涵和框架的“两制”方案应是一个可行的途径。本文提出有别于欧洲统合的“两岸统合模式”,作为“两制”方案的一种探索与建议,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第一是政治层面,两岸统合是两个政治实体之间的统合,不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统合。第二是体制层面,两岸统合是两种政经社会体制的统合。第三是法制层面,两岸统合是两套法律宪制之间的统合。两岸唯有在这三个层面都进行相互统合与共同治理:高阶政治与行政事务的统合治理、政经社会体制的统合治理、法律与宪制体系的统合治理,才能真正建构出合乎实际的、有效适用的、特殊的两岸统合模式。

  “两岸统合”之两制方案是一个系统的、全面的、复杂的工程,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需要在政治思维、政策观念、法律制度和运作机制等方面都有突破性的做法。如果两岸双方能够以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和伟大复兴这一大局为重,并在逐渐统合的过程中推进两岸“善治”,则两岸关系的双赢愿景将在共同利益的不断累积过程中实现,且双方透过日益增加的功能性合作之融合发展以及不断扩大的经济、社会、法制、政治体制之统合发展与共同治理,逐步形成两岸的“一国良制”。未来,两岸若能共同推动“两岸统合”之两制方案,完善两岸政治、法制、经济、社会的一体化机制,最终应可循序渐进、分阶段地达成国家的完全统一。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19年10月号,总第2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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