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省教育厅认为应该作出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
注意:
申报的进入中小学校的学科竞赛项目如果与教育部、省教育厅之前已认定公布的竞赛项目雷同的,原则上不予认定。
认定程序
每年8月,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集中受理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关于举办进入中小学校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的申请,申请单位应按本细则第九条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每年9月,由省教育厅教研室及省教育学会中小学相关学科教学分会对申请举办的相关竞赛活动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充分论证,或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按规定程序研究,对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将竞赛活动类别(学科)、主办方、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在省教育厅官网公布。
注意:
受理和研究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认定有效期限原则上为3年,期间一般每年举办不超过1次。期满后,若要继续举办的,需重新申报认定。
组织要求
申请举办竞赛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
竞赛活动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
举办竞赛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
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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