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2月4日电/浙江省科技厅公布如何认定省级企业研究院
一、适用范围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浙江省企业研究院管理办法》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企业研究院的认定。
适用对象:单位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一)《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十九条:“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等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试验基地,开展科学技术成果后续试验,促进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行业协会或者自主研发能力强的企业,可以建立或者联合相关企业建立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45号):“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到2017年,拥有100人以上研发人员的企业研究院达到800家,其中300人以上的150家,1000人以上的30家,2000人以上的10家。”
(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83号):“到2020年,省级企业研究院达到1000家,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的企业研发机构达到5000家以上,在此基础上建设一批高质量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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