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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国两制”实践中检视香港基本法
——对2019香港动乱暴乱的冷思考
http://www.CRNTT.com   2019-11-21 00:20:23


 
  (五)修订完善香港基本法的重点:一是消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隐患;二是改变自然主义的“港人治港”的现状,依法创制实施“一国两制”的相关举措,主要是创设强化保障 “一国”制度条件,以有效举措支撑香港宪制性法治的实施,全面改善香港的政治生态,以完善“一国两制”的实施条件;三是基本法以行政权为主导的权力架构,缺乏具体措施的支撑,应当予以补强。

  虽然《香港基本法》规定,在香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香港的意识形态与西方相近,但在许多时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别是行政长官,却站在了被击打的最前沿,面临西方反华反共势力和本土内部利益集团的双重夹击。本次的动乱暴乱,更是两种势力夹击香港特区政府和行政长官的极端表现。

  (六)强化事关“一国”的政治和社会基础制度安排。可以在《香港基本法》中强化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外交权能有关的若干条款:一是增加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不能”、特区政府“管理不能”的救济条款。比如,对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立法,应当设定立法期限。立法期限过后,特区政府不能主导完成重要立法,申请中央政府单项立法停权,由全国人大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直接立法。《香港基本法》二十三条的立法,22年未能立成,即属于“立法不能”。二是强化国家安全和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法律制度,包括大湾区司法和治安维护协助法律制度,开展大湾区警方的联合演练,如香港出现重大社会动乱事件,特区政府力量不足以应对,香港特区政府可以请求中央政府授权大湾区地方政府协派警力维持治安、惩治犯罪。三是重新制定立法会产生办法,坚守爱港爱国底线,修订特区立法会议员“停权制度”。对违背国家忠诚、破坏议事规则、挑战宪法和基本法权威、损害“一国两制”制度的议员依法停权。四是重构香港的教育制度和新闻制度,重拾被污名化的国民教育。五是体现中央外交权能的外籍人士出入境制度(驻留)由中央政府决定,清理在历次动乱中表现恶劣的驻港外国机构及其人员。六是以往保留外籍法官的做法,与“港人治港”的宪制原则相抵触,应予修正。司法主权是司法独立的前提条件,去除司法的殖民化影响,要坚决改变香港的司法制度。兹事体大,容后再述。

  (七)改造香港的司法体系,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特首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对香港的司法体系应当有公允的评价,都说香港的核心价值是法治,司法体系及其运作,是守护法治最为核心关键的枢纽,作为香港高度的政治和经济自由守护机制,香港司法体系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相关国际机构对香港的各种自由和法治的评级是名列前茅的。应当说,香港基本法对相关司法体系的规定,是充分考虑了香港长期运作的司法传统、香港作为高度国际化的城市,以及作为国际著名的金融中心、航运中心,要求司法高度专业化的特点,是各种力量博弈和妥协的产物。从总体运行效果看,有利有弊,利大于弊。如果香港较好地实施“一国两制”,没有出现多次大规模的动乱甚至暴乱,香港的司法体系是可以维持运作的。

  为什么说是时候考虑改造香港的司法体系呢?香港“一国两制”的实践暴露了香港司法体系难以维系的短板,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英国的普通法不可能产生维护“一国”的司法运作;二是普通法系培养出来的外籍法官以至于来自于香港本土的法官,也不可能养成内在的、维护“一国”的法律自觉;三是相关的实体裁判法律程序难以回应香港社会回归以后的社会变化和复杂严峻的社会矛盾。总而言之,香港的司法体系,在一系列处置危害香港稳定、破坏“一国两制”的重大社会事件中,无视回归后国情社情的实际变化,违背法律人应当秉持的“危害与惩处相适应”的比例原则。相关裁决,法官固守和比附西方所谓的法律价值,对香港社会形成了误导和不良示范。

  依法治港的根本出路在于建立一支真正拥护和全面贯彻《香港基本法》的法官队伍。外籍法官,可以继续在涉及香港的金融、航运知识产权,科技等民商事方面的审判中,继续发挥作用;而重大社会事件和刑事审判应当逐步过渡到具有中国国籍、在香港有永久居留权的法官审理。在完成《香港基本法》二十三条立法的基础上,专门建立国家安全法庭,审理危害国家安全法的案件。至少,我们该当考虑,在司法和案件类型上,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在审判机制和司法程序上有所变革,修订完善诉讼程序法律,使之更加贴近“一国两制”之后的香港社会治理实际。可以考虑对有中国国籍的本地法官实行任命制度,外籍法官实行有期限的聘任制度。

  《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缺乏对法官实际管控意义和操作性,可以在上述条款的基础上,增加行政长官对特区各级法官评议的条款。为保持评议的公正和专业性,评议法官由行政长官召集行政会议进行。对多次被行政长官和行政会议“差评”的法官,进行停聘或到期解聘。此项权能以行政长官和行政会议行使为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应当予以尊重,并予以程序上的配合。修订第八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七)项对拟任法官进行任前公示,对有专业和操守瑕疵的拟任法官,行政长官应当不予任命。

  改造香港的司法体系,是一项复杂艰困的工作,有既有法律的约束,有共识难以形成,有内地与香港政府司法体系的巨大差异,有具体的立法技术运用,需要法律人的专业和智慧。如果香港的法律人采取“不合作”方式,改造香港的司法体系也将是困难的。只有通过对香港基本法的修订和完善,将香港的司法体系真正纳入“一国两制”的大格局、特别是维护“一国”的大前提下,香港的稳定繁荣才有最后和最有力的保障。

  (八)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特首”对立法机关的监督。修订《香港基本法》第六十六条至七十九条立法机关相关条款,增加特别行政区议会为选民和议案负责的条款;增加限制频繁动用规则和程序阻滞议案的条款,以程序和规则阻止重大议案可能增加议员被停权风险的条款;增加对议员发言尊重国家宪法和基本法、尊重职业、专业操守的约束条款;增加特别行政区长官对中央依据基本法和国家分工需要特区完成的重大议案、包括重大民生议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福祉的议案,由立法会快速审议复议复决的条款;增加特别行政区长官和行政会议、特别行政区长官,对挑战香港基本法,试图颠覆中央政府、滥权瘫痪立法会议事的议员,向终审法院提起停权裁决申请的条款,终审法院应当立即受理,不得以程序为由设置障碍。停权期间议会的表决人数,以议员被停权后实际人数计算。

  五、加强 “一国”的法律监督和法律保障

  (一)用足中央政府对香港法律的备案审查权。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十七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和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配备专门的专业力量,加强对香港报备法律的实质审查,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工作规划,加强对香港法律的研究,及时发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不符合基本法中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任何法律条款,与特区政府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及时发回经审查有瑕疵的香港法律,由特区政府和立法机关予以废止适用。

  (二)重大立法不妥协不放弃。高度警惕妥协和退让可能为动乱和暴乱的正当性作背书。此次香港暴乱、动乱由修订香港《逃犯条例》所起,从修订内容看,修订条文本身没有瑕疵,主要问题在于策略和细节。反对派矛头直指抹黑“条例”内容本身,特区政府鉴于香港局势,宣布条例修订“寿终正寝”,在此之后,反对派并未适可而止收场,反而让混乱局势继续升级,发动暴乱,不惜瘫痪香港,让特区政府倒台。其中的教训之一是,面对大是大非的问题,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然没有任何妥协、退让的余地;妥协和退让,换不来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要警惕妥协和退让可能为动乱和暴乱的正当性作背书,在基本法23条立法、修订逃犯条例,在国民教育课程指引等重大问题上,中央政府应当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旗帜鲜明地坚持这些既定的正确方向,创造条件,持续推动。当前比较紧迫的是,通过在《香港基本法》中增加修订特区政府“立法不能”的条款,由全国人大直接推动基本法二十三条立法,早日达成二十三条立法的既定目标。

  (三)针对基本法的缺失,增加修订“固本条款”。

  在《香港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增加国民教育、通识教育的内容,由特区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院校社会科学教材编写大纲,根据特区政府审定通过的课纲,作为编写教材的根据,由特区政府对教材实施实质审查,学校教师应当根据教材施教;在学校与教师的聘用合约中,写明因教材施教,是教师的合约义务,否则应予解聘。

  国民教育或通识教育在香港要讲清楚“一国”是“两制”的命脉。内地的社会主义制度,“一国”的全国一盘棋的决策优势,为人民服务的中国共产党的政党文化,集体主义的社会主义文化,是最能容忍、怀柔、照顾香港利益的政治保障,内地是香港强有力的战略依托,是推动香港发展资源的根本和源泉。阐明“一国”和“两制”的关系,尊重“一国”才能保持“两制”;加强对两地关系、血脉相连、唇齿相依的教育;香港的未来寄予“一国两制”的教育以及国家安全与香港稳定重要性的认识。

  通过增修立法,加强对香港政党和政治组织以及新闻报业的管理。对违背国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危害国家安全,反对一国两制,接受境外组织政治资金资助,组织策划动乱、破坏社会稳定的政治组织和政党以及策划参与动乱的媒体,由特区政府依法申请司法机关予以撤销或停业。

  (四)最后的杀手锏——设定“两制”停权期。虽然只是一个假设性议题,假设我们在完善修订《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这样的设计安排:如果香港特区出现严重的社会动乱,反对派王八吃秤砣铁了心要闹港独,而特区政府的自身能力和条件不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由《香港基本法》规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申请中央政府暂停实施香港基本法规定的若干“两制”安排,设定“两制”停权期,将与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相关事务性权力在申请期限内临时性上缴中央,由中央政府主导。停权期内,香港居民的某些自由权利将受到限制,停权期的“权利失去”,必定会成为香港市民珍惜“一国两制”最好的教科书。当然,特区政府和中央政府维护香港稳定的工具箱里还有不少可用的工具,停权期的议题是极而言之,笔者相信广大香港居民是不乐见的。

  香港有序治理,在于一个强大的政府;香港“一国”的法制保障,在于基本法二十三条的立法;香港“一国”的政治和社会基础在于教育;香港的法治的保底在于司法;香港健康的社会氛围在于媒体。所有这一切,都有赖于基本法的修订和完善。

  六、结语

  中国除了强起来,我们别无选择。几千年主流文化的基因在起作用,我们是内敛和能够自我约束的民族和国家,中国无意做世界的领导者,但作为一个在近现代历史上饱受凌辱的大国,中国有理由谋求和维护自身的发展权益。中国“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是中国人民的正当追求,无可厚非!但是我们要清醒地认知,中国真正强大,是进入了从容且自由的“独立自主”发展境界,显然我们距此还有很大的差距。

  中国仍然秉持独立自主的发展信念,但还是忌惮西方的“关切”。本来,香港问题不至于成为中央政府困扰之事,但持续动乱的香港居然成为国际关注、全民瞩目的热点,成为西方敌对势力“颜色革命”的演兵场!

  我们没有任何退路,中国受够了!我们惟一的进路是,让我们的国家民族更加强大,一个强大的、讲道理的大国,屹立在世界的东方,有能力解决台湾问题、香港的问题,有能力维护世界的公道正义,是世界之福、人类之福!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19年11月号,总第2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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