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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两制台湾方案 借镜香港

http://www.CRNTT.com   2022-10-02 00:10:59  


 
  第四,坚持制度与机制相统一。香港的实践表明,“一国两制”是一个多领域、多层次、多面向的制度体系,由一系列的制度和机制所组成。从纵向上看,制度是第一层次的,机制是第二层次的。一个制度设置后,不仅要有配套制度加以保障,而且要有相应的机制来加以保障。如果仅仅设置了制度,而缺乏配套的制度和机制作支撑和保障,那么制度的落实就变得非常困难。譬如,中央通过香港基本法第23条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但由于该制度安排缺乏配套的制度和机制作保障,致使香港基本法23条立法迟迟得不到落实。所以,2020年以来,中央在制定出台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和改革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时,不仅注重制度设置,而且注重配套的制度和机制设置,故近几年中央文件的相关表述中多使用“制度机制”这一概念,原因即在于此。

  这启示我们,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时,要有一个系统观念和整体思维,设计任何一项制度,不仅要有配套的制度安排,而且要有相应的机制安排。机制是落实制度安排的一系列具体工作制度、环节、过程,是为落实制度安排而进行的操作层面的设置,其内容多侧重程序性、过程性、保障性安排。从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的既有成果看,目前研究界多聚焦于该方案的制度设计,而忽略保障制度落实的配套制度和相应机制,这一做法必须得到纠正。众所周知,制度不能自行发挥作用,它需要由具体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律法规预先设定的程序、步骤、方式、方法才能落实。因此,我们在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时,务必坚持制度设置与机制设置相统一的原则。

  共治与自治

  第五,坚持管治与自治相统一。香港回归祖国,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建立起以“一国两制”方针为根本遵循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但在香港践行“一国两制”的早期,由于过多强调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无形之中淡化了中央对香港的管治。实践证明,这种做法产生了诸多负面效应。于是,中央在特别行政区治理问题上进行了政策表述的调整。2014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首次提出中央全面管治权的概念,并随之在官方文件和其他重大场合强调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有机结合。但是,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并非同一性质、同一位阶的权力,而存在源流之别,中央全面管治权是本源性权力,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是派生性权力,所以,习近平主席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5周年大会上指出:“中央政府对特别行政区拥有全面管治权,这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源头,同时中央充分尊重和坚定维护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从强调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到强调中央全面管治权,并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是香港“一国两制”实践的重要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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