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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搅动中国 考验政府公信司法独立
http://www.CRNTT.com   2009-06-09 05:48:37


 
一、二十余天跌宕起伏 邓玉娇案峰回路转

1、从背离民意到回应民意 邓玉娇案接近尾声

  5月31日,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组织侦办的邓玉娇案侦查终结,认定邓玉娇刺死邓贵大、刺伤黄德智是防卫过当而非“涉嫌故意杀人”,幷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巴东县纪委、监察局也对黄德智、邓中佳两人做出开除党籍、辞退等处理。这一引发舆论极大关注、社会影响极大的案件,在历时跌宕起伏、波谲云诡的三个星期后接近尾声。(北京中国网)

  21岁的邓玉娇是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的服务员。5月10日晚,该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黄德智、邓中佳酒后到“梦幻城”消费。这几位客人问邓玉娇是否提供“特殊服务”,遭到拒绝后仍不放弃,双方最终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邓玉娇在冲突中用刀刺破邓贵大颈部动脉血管及胸部,致其不治身亡,随后邓玉娇打电话向警方自首,警方以故意杀人罪将其刑事拘留。5月12日,长江巴东网首先披露了相关案情。随后《长江商报》对此案进行了报道,旋即,“女服务员”、“娱乐城”、“政府官员”、“刺杀”等具有强劲冲击力的字眼涌入人们视线,这一在鄂西偏僻小镇发生的凶案很快成为各大网站网民关注的热点。(广东《时代周报》)

  邓玉娇案之所以受到舆论的极大关注,原因至少有三:一是此案涉及官员和弱势群体,是权力大于法律,还是司法向弱者倾斜,案件成了民众心中对司法公正进行判断的试金石;二是死者在要求提供“特殊服务”被拒后,拿一叠钞票打人的嚣张作派,激起了广泛愤慨,这些官员哪来那么多钱,到底是公款,还是腐败得来的?他们为何热衷于去高消费的娱乐场所享受“特殊服务”;三是邓玉娇在此案件中,抵抗金钱和权势欺压的精神,在当前消费至上的年代,让人印象深刻,都被认为是社会正气和良好品质,不应轻易判罚。邓玉娇的命运,由此牵动无数网民的心。(湖北荆楚网)

  依据巴东警方最初披露的现场案情和媒体相关报道,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网民都认为邓玉娇属于“防卫过当”。然而,当地警方最初的调查,却得出邓玉娇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这远远超出了网民预期,一经公布自然引起轩然大波。随后,经历涉嫌“过失杀人”、“故意伤害”抑或“故意杀人”等一系列争执以后,在网路舆论的持续追踪下,上级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以后,邓玉娇案的事态发展终于向常识回归,向真相靠拢,这对司法的公正、汹涌的民意显然是一个最好的交代。(湖南华声在线网)


2、防卫过当能否免于处罚 邓玉娇案留有伏笔

  目前,湖北巴东县检察院已经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邓玉娇起诉至巴东县法院。6月5日下午,邓玉娇两位来自湖北的辩护律师收到巴东县法院依法送达的起诉书。检察机关认为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自首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如果邓玉娇被认定故意伤害,社会和公众今后还靠什么保护自己的女儿和妻子不受污辱?假如邓玉娇真的因为“故意伤害”“有罪”了,只会助长邓贵大们今后的嚣张气焰,他们只要手里有权,腰中有钱,就可以为所欲为。邓玉娇们要反抗就是“故意伤害”,就得蹲监坐牢,而邓贵大们就完全可以毫无顾虑地要求“特殊服务”了。(重庆《重庆晚报》)

  虽然警方将邓玉娇案定性为“防卫过当”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民意,缓解了“民愤”,更显示了一定的公正,但在警方认定结果后面却留下了一个粗粗的尾巴,那就是邓玉娇“防卫过当”,而按照这个“罪行”,就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但是看看邓玉娇案件的前前后后,人们却实在找不出邓玉娇防卫过当“过”在哪里?有“防卫过当”必然就有“防卫适当”,可谁能告诉我当一个弱女子面对三个欲火中烧的男人,而且钞票抽脸,两次将其推倒在沙发上,这时的邓玉娇该怎样防卫才是“适当”?(辽宁东北新闻网)

  巴东警方为什么要欲加邓玉娇之罪而后快?这就是因为邓玉娇事件已经让当地官方颜面尽失,如果不从邓玉娇身上找出一点问题,巴东的官方“就更不好做官了”,反之,邓玉娇“防卫过当”,就说明邓贵大“命不该绝”,多少还有点“冤”的成分,巴东的官方就能增加几分“光彩”。从某种意义上说,邓玉娇虽然是正当的,但这个事件却给当地抹了黑,如果邓玉娇完全没事了,无形中就等于承认了当地官场的腐败环境,等于说明邓贵大等人就是咎由自取了,这个尾巴的留下,也就是给当地官方的留下最后一块遮羞布。应该说,看似一个不起眼的尾巴,其中却蕴藏着当地的“良苦用心”,有了这个尾巴,今后还是可以名正言顺的给邓玉娇治罪,可以堂而皇之地“以正视听”,更可以“挽回不利影响”,维护好自己的脸面。(山东大众网)

  而更令人忧虑的是,5月31日恩施州警方发布的关于邓玉娇案从故意伤人到防卫过当的新闻中说:“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这已经是警方第四次更改措辞了。从“摁倒”到“推倒”,再从“推倒”到“推坐”,现在变成了“拉扯推搡”,而且强调了是“言词侮辱”,官员的行为一次比一次轻的描述依然还在继续。从“特殊服务”到“异性洗浴服务”再到这次说的“陪其洗浴”,一次比一次更加轻描淡写。从逼良为娼涉嫌不遂而涉嫌强暴,到了双方对于“服务”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所导致的纠纷杀人。(北京经济观察网)


3、防卫过当恐难盖棺定论 公众疑虑仍未平息

  谁都能够看出,邓玉娇案只是一件普通的命案。可是,为什么一件普通命案却搞得沸沸扬扬,举国皆知?这里存在不存在随意执法、亵渎法律、故意颠倒是非?这些需要搞清楚。把“防卫过当”说成“故意杀人”,恐怕绝非认识水平问题,为什么广大网友都能够一眼认清楚的问题,当地公安机关却看不见?这里有没有破坏司法公正、贪赃枉法问题?假如真的是认识水平问题,当地的公安局长等一干人都应该清出公安队伍,连“防卫过当”和“故意杀人”都分不清,怎能指望他们秉公办案呢?(北京法律界网)

  公众一个极大的质疑是,黄德智涉嫌强奸(未遂)犯罪,邓玉娇之前的代理律师曾向就此警方提交控告书,要求警方将黄德智刑拘幷立案侦查。但迄今为止,恩施警方对此控告未作出任何回应。而这关系到邓玉娇是否涉嫌“防卫过当”、是否需负刑事责任的关键所在。因为《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黄德智其时涉嫌强奸(未遂)犯罪的话,那邓玉娇就不存在因“防卫过当”而承担刑责的问题。

  但是,负责侦查案件的恩施警方恰恰在这个十分敏感而关键的问题上,没有任何明确的回应和解释,难免让人疑窦顿生,进而对警方“防卫过当”的定性产生质疑。况且,这还涉及到公安机关对黄德智仅仅给予治安拘留的处理是否避重就轻,厚此薄彼的问题。5月11日,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幷因“在其行李包中查出有治疗忧郁症的药品”而被送往恩施优抚医院进行精神病检查鉴定。在恩施优抚医院观察期间,邓玉娇被采取了捆绑在病床上的“约束性保护”措施,直至20日才被送回看守所。而案件的另一位当事人黄德智,虽然被邓玉娇所刺伤,但也具有强奸未遂的重大嫌疑,而除了“已被转至宜昌进行治疗,现已脱离生命危险”的报道外,没有见到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其他消息。(湖南在线网)

  当然,邓玉娇案的司法程序还没走完,“防卫过当”虽好,但不代表最终判决结果。邓玉娇最后会获多长的刑期?防卫动机、自卫性质、社会情绪、公序良俗等因素将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判决结果?邓玉娇能否减轻甚至免除处罚?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具体案情将得到多大程度的公开?我们依旧需要拭目以待。(天津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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