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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立法应下一盘更大的棋
http://www.CRNTT.com   2020-06-24 21:24:20


 
  客观而言,地方立法也有一定优势。深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本来就有“地方立法”的特殊政策;个别地区的立法活动,成则可以推广,败也可控制。审视深圳《条例》,分总则、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简易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157条,也不乏“最长5年可以得到债务豁免”“设立管理人”等立法亮点。

  但问题是,“个人破产”幷不是一项只关乎一地的事情。在其他地区尚未“开通”的情况下,仅是深圳一地豁免个人债务,很容易让不利后果“乾坤大挪移”,导致其他地方为此埋单。况且,《条例》规定的限制消费等措施,也需要外地通力配合,而一部效力有限的地方《条例》,幷不能确保“令行禁止”“一呼百应”。此外,立法“个人破产”,也幷非“真空地带”,关涉诸多国家法律,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不可不慎重推行。

  之前,浙江省温州、台州等地法院开始审理若干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经管理人调查和法院审理后,对认定无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通过“破产”予以实质性退出案件执行,这也被认为是暗行“个人破产”。但是,这种缺乏国家立法层面支持的“曲径通幽”方式,注定难以持久,也难以经得起法律检视。从这个角度说,“个人破产”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宜地方唱“独角戏”。乘改革之东风,站在国家层面统筹推进立法,效果会比囿于一地“破冰”好得多。个人破产立法应下一盘更大的棋。(来源:经济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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