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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出现“过度防疫”案例,法学专家呼吁“过罚相当”
http://www.CRNTT.com   2022-11-15 18:35:59


 
“紧急状态”或有泛化之嫌 专家呼吁“过罚相当”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教授沈岿称,对于“紧急状态”的界定,需要从《宪法》源头寻找答案。

  《宪法》中有3处条款规定了“紧急状态”,分别是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第八十九条,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沈岿分析认为,“紧急状态的适用条件是非常严格的,目的是更为谨慎地行使这种权力。”这一点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也有体现。该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在一些执法场景中,如果一味适用紧急状态下适用的法律条款,就有把它泛化的倾向,这种倾向是不对的。

  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适用要区分两种情况,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林鸿潮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其一是当地方疫情极其严重,此时虽未宣告紧急状态,但实质上已构成“紧急状态”的严重程度,若在此时违反相关措施,可以应用第五十条相关规定;如果有些地方疫情幷不严重,那用第五十条对未做核酸、未督促扫码等情况进行治安处罚是不合理的。

  林鸿潮强调:“综合第五十条第一款的4项规定来看,越是情况紧急,对于行为的主观程度的要求越低。因此,对于‘不执行就处罚’这种行为人主观程度较低的情况,一定要满足情况的紧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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