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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互动中的公共秩序保留问题刍议
http://www.CRNTT.com   2013-10-21 17:27:03


  中评社香港10月21日电/《两岸互动中的公共秩序保留问题刍议》,作者:王英津,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系教授。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作为冲突法规范的一项普遍原则,主要是针对法律冲突而言的,其基本含义是,如果请求国所请求之事项有损被请求国的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法律基本原则或国家基本利益,被请求国可以拒绝接受请求。从国家主权的角度来说,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原本是一项不妥协的制度,不论对方是否需要,凡不符合我方的规定就拒绝合作。公共秩序保留问题的提出,是为了维护被请求国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领域的根本制度、价值取向和社会稳定,世界各国都采用这个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冲突,而不涉及国家内部的司法协助,且公共秩序至今没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伸缩性极大的概念,常常成为国家间堂而皇之拒绝合作的借口。从冲突法的角度来看,公共秩序保留问题主要产生于两种情况:一是适用外国或外法域法时产生的公共秩序保留;二是承认和执行外国或外法域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时产生的公共秩序保留。
 
  在两岸区际司法协助过程中,两岸虽然不是“两国”,但公共秩序保留问题作为区际冲突的一个焦点问题却一直受到学界的热切关注。随着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彼此间交往更加频繁,两岸不同法域的自然人、法人间的跨区域民商事交往迅速发展,跨区域民商事活动大量发生,相应地跨区域民商事争议也大大增加。随之,两岸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援引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来排除适用对方法律或拒绝承认和执行对方判决及裁定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但在两岸和平发展的过程中,不能以狭隘的心态理解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不应采取凡是规定不一致,就加以拒绝的态度。显然,不加区分地在两岸的司法协助中适用该制度,不仅不符合两岸和平发展的趋势,也不利于维护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两岸在互动过程中,怎样防止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滥用,应成为当下两岸学界进一步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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