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相互协助、有限承认。在两岸互动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合作的意愿,没有配合的愿望,都可以找到理由拒绝对方的请求。面对如此复杂的问题,我们解决问题的勇气和动力,完全有赖于我们彼此是否有合作的意愿,谋求双赢。合作应该是互惠互利的双赢。合作应该要务实,要真正解决存在的问题。务实就是能灵活的一定要灵活,创造出一定的空间,才能提出具体解决问题的办法。在两岸司法协助过程中,既不能滥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扩大拒绝面,也不能没有底线,一味地盲从对方的法律制度。除此之外,两岸还应当在平等协商,互相尊重的基础上,相互承认对方的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以务实的态度对待彼此差异。两岸虽然尚未统一,但两个不同法域之间相互承认、相互包容的观念已经确立,并付诸实践。两岸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灵活地处理司法合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无损“一个中国”原则的前提下,采取不同的措施和途径促成彼此的合作。贯彻相互承认的原则,既要相互尊重对方的法律制度,承认对方法律的效力,又要承认对方法法院判决的效力和执行力,简言之,也就是双方应相互承认对方的司法活动及诉讼结果。需要指出的是,基于两岸分治的客观事实和复杂情势,在两岸关系未能实现全面正常化之前,两岸之间的司法承认也只能是个别方面、一定程度上的承认,不可能是全面的承认,我们对此也要有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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